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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效能 行政法人法三讀

2011-04-09╱台灣時報╱第2版╱政治╱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為了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精簡人事,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日後不適合或不需要由行政機關推動,也不適合以財團形式運作的公共事務,可設置行政法人處理,如此將可引進專業人才,提升服務效能,也能讓政策推動更具彈性。

   立法通過後,除了已經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兩廳院之外,包括中科院、左營國訓中心等機構,也將改制為行政法人。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謝國樑也說,先讓行政法人制度運作一段時間,未來視狀況再調整,但國會監督絕對不鬆懈。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部份研究機關,或是國家藝術人文表演單位,所執行的任務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的公共事務,例如中正兩廳院、中山研究院,所屬研究人員或藝術總監不可能通過國家考試,因此,透過行政法人設立,就可以進用專業人才,管理上比較有彈性、服務效能也能提昇。

  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表示,法三讀通過後,預算、採購與人事獲得鬆綁,希望國家投下的資源物盡其用,讓人民真正享受到行政法人的優點,而立法院與相關行政單位也應落實監督行政法人,免除外界疑慮。

   三讀通過的條文重點包括:

  一、增設行政法人董監事的評鑑與退場機制,董理事總人數上限為十五人,監事上限為五人。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如在任期屆滿前便年滿七十歲者,應立即更換。相關董監事及其配偶、二等親內的親屬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買賣等交易行為。

  二、董、理、監事有行為不檢影響行政法人形象、工作不力、行政法人評鑑連續二年未達標準、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接受關說或請託、利用職務接受招待、非因職務動用行政法人財產等不適任董監事職位的行為,得予以解聘。

   三、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撥經費超過百分之五十預算以上,年度預算需送到立法院審議外,行政法人每年也需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也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的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到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四、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三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五個為原則,行政法人成立三年後,將評估檢討其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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