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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5月3日呂學樟委員和林益世委員與德國聯邦司法部國際刑事合作處處長李格爾( Dr. Ralf Riegel) 德國在台協會副處長古茂和共商「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近年來,各國監獄之受刑人國籍趨於多元,例如在我國監獄內服刑之外國人有500餘人,大陸地區人民有50餘人,港澳居民也有30餘人。同樣的,我國國民在外國監獄服刑的人數也非常眾多,例如僅在泰國就超過200人。這樣多元的國籍背景,就監獄管理而言,要成功管理這些語言、文化、生活習慣各不相同的受刑人,深富挑戰;就受刑人而言,在異地生活,本來就不容易,更何況在外國監獄服刑,且其家屬探視不易。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間發展出「移交受刑人」制度,也就是希望能藉由各國間互相合作,使受刑人能各自回到其本國執行本來應該在外國監獄執行的刑期,這樣在執行完畢後,受刑人也可以早日重返社會。

   為了符合國際趨勢,我國先後於民國99年與巴拿馬簽訂「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於98年間與大陸所簽訂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亦在第11條有接返受刑人之相關規定,也與許多國家間洽談移交受刑人。為了健全相關的國內法制,法務部自去(99)年下半年開始,邀集專家、學者、行政機關及實務界代表多人組成小組進行法案研究,參酌德國、日本及美國等多國之立法例及多項國際公約,經過十餘次會議討論後,才完成「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在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後,我國將有法源依據,不論是否簽有條約或協定,都可以接回在外國監獄服刑之我國國民,並可以將在我國監獄服刑之外國國民送回其本國繼續服刑,此外,也可以準用相關規定,進行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間之受刑人接返。在此基礎上,法務部未來將密切配合外交部等機關,積極與各國及大陸地區洽談移交受刑人,以開展國際司法合作之新紀元,實踐我國人權立國之理念。 (參考法務部網站)

德國聯邦司法部國際刑事合作處處長李格爾與呂學樟委員

上圖由左至右為翻譯.德國在台協會古茂和副處長.德國聯邦司法部國際刑事合作處處長李格爾.呂學樟委員與林益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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