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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懲戒追訴改發現日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追訴期,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才開始起算,但追訴期還是維持10年不變。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相關軍官刑事不起訴,行政懲戒也過了追訴期,因此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

   立法院司委會上午審查時,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延長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如果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相關修法尚有斟酌餘地。

   委員會經協商後,依照丁守中版本修正通過,並增列規定所謂「被發現之日」,是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是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至於公務員懲戒追訴期,仍然維持10年不變。由於公務員懲戒法另外還有其他提案在協商中,因此本案最後也將併案協商。

   不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說,相關法案三讀後,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江國慶案相關軍官也不會因此受懲戒。呂學樟說,至少修法通過後,能夠給予公務員一些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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