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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質詢內容全文

法院組織法第63-1條修正草案審查

特偵組偵辦關說案適切合宜嗎?

1.本席想請問法務部陳次長,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是你的下屬嗎?你可以指揮及監督嗎?

2.本席再請教黃總長,法務部次長算不算是你的上司,行政院院長,算不算是你的上司與主管?如果你認為部長有問題,有行政疏失或是瑕疵,應該要迴避,為何不向次長報告?或是跳過部裡,向行政院江院長報告,甚或是依據憲政制度向監察院舉發?而直接向總統報告?而你見過總統幾次?理由在哪裡?萬一你查到的是總統涉及關說或違法,你要向誰報告?難不成是第一夫人嗎?

3.沒有刑事上的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政治責任,不是應該要依照憲法及法律規定移送監察院調查,有必要開記者會還傳三封簡訊要媒體切勿錯過嗎?目前針對國會議員的部分,手上還有多少案子在監聽?

4.請教黃總長,從你接任總長迄今,特偵組起訴過幾件案件?定罪的有幾件?你覺得特偵組的辦案績效如何?在野黨說要廢掉特偵組,你認為特偵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關說事件的法制面探討

1.針對所謂的關說疑案,特偵組有沒有立案偵查?是偵字案還是他字案?說實在話,針對此次特偵組監聽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卻意外另案監聽到王金平院長與他的通話,甚至在因此循線調查宇調閱王院長與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的通聯記錄,特偵組確實很有可議之處,純粹以法制方面來看,特偵組確實有逾越憲政與法律分際的疑慮?

2.怎麼說呢?因為僅僅根據王院長與柯總召的通聯對話,本案又非刑事案件,特偵組在沒有立案的狀況下,以行政監督而逕自調查,根據法院組織法631條規定,特偵組職司案件對於五院院長部分,僅規定是貪瀆案件,及特殊危害社會秩序案件,既非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失職案件,不應該由特偵組來偵辦,如是行政監督與失職,根據憲法97條規定應是由監察院來調查彈劾,更何況特偵組跳過上級機關行政院,及憲政上職司官箴的監察院,直接越級向總統報告,確實不符國家正常體制,因為特偵組是屬於行政體系,是行政院法務部最高檢底下的特別偵查組,而非直屬某一個人的特偵組,不是嗎?

3.另外,刑事訴訟法245條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當然包括因為涉及刑事監聽」而衍生出的另案監聽與通聯內容,更何況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特偵組就一口咬定是「關說」甚至公布通聯內容,明顯違背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甚至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這些是非常清楚的,既使黃總長一再開記者會否認,都無法掩蓋特偵組此次違反程序正義」的事實,因為關說,絕對不是總長或是任何一個人說了算,也必須經由調查及舉證,最後由法定機關來認定,對不對?

關說是否立法明訂要件及責任?

1.本席絕對支持馬總統對於改革的理念與堅持,也支持必須要改革及杜絕關說的陋習與文化,只是也必須要尊重民主法治及堅守程序正義」!

2.本席想請教,關說在法律中有明確的定義嗎?之前曾永權秘書長曾帶我們立委同仁去找你的前任陳聰明總長談特別費的案子,算不算關說?還是一定要關起門說,才叫關說?

3.據了解,對於關說的定義僅有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中,有模糊的定義,其中定義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但這樣的定義夠明確嗎?果請求不違反法令算關說嗎?構成要件上嚴謹嗎?所以導致關心關說及遊說都僅在一線之間,不是嗎?

4.未來我們立法院或許應該檢討,在法制面上立法或是修法,來明確的界定關說的定義與關說例舉,建立相關制度,才能讓遏止不當關說,也讓大家有一個明確依循的法規,釐清關說關心陳情及遊說的分野,如此才能讓人心服口服,不然以此含糊的定義,很容易讓人被構陷或是誤觸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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