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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應加速啟動政府組織再造工程

隨著總統大選的落幕,新總統馬英九520上任在即,首要工作,除了新內閣人事的安排考驗著馬英九的用人智慧,更重要的是延宕多年的「政府組織再造」工程,即行政院組織法的修訂,必須加速進行,政府組織再造不僅直接關係著某些部會首長的職位與任命,更是攸關台灣未來發展及台灣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過去,民進黨政府上台時便說要政府改造,總統府還特別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但是八年過去了,除了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在輿論的壓力下,完成廢除及席次減半外,最重要也是最龐大的行政機關改造,歷經八年仍在原地踏步,如今,只能期待新政府、新氣象,在國會多數及中央執政的狀況下,新總統能夠拿出魄力加速改革,迎頭趕上過去八年的空白,讓台灣政府效能提升,進而提升國際競爭力,使台灣能真正向前行!

政府改造乃當今世界潮流,更是目前國家所需要,唯有大刀闊斧的改造,國家才有生機,也才能避免台灣在國際上遭到淘汰。因為政府機關長年以來累積不少官僚化惡習與結構性腐化問題,具體所呈現出來的就是組織臃腫、疊床架屋與員額浮濫,這也是為什麼自一九八O年代以來,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火如荼進行由「大政府」趨向「小而能」政府的寧靜革命。對已加入WTO、日益與國際接軌的台灣而言,當然不能自身於這股改革潮流之外。

政府改造的相關法案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等四案,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完成立法公布施行,而其中以「行政院組織法」影響最大、爭議性最多。然而,我國行政院組織整體基本架構自民國三十八年沿用至今,未曾調整,早已經不符合時代潮流;且歷年來行政院為推動政務需要,陸續增設近二十個委員會,造成部會組織數量過多,進而導致業務協調、整合與推動上困難,行政院組織法重行修正,實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因此吾人在第七屆立法院開議以後,率先提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獲五十位立委連署,期待能與行政院所提出之草案版本儘速併案審議。

綜觀吾人所提版本有以下特色。第一,已施行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設定部會數為「十三部、四會」,惟上屆在審議行政院組織法時,朝野協商過程中已達成增加「退伍軍人事務部」之共識,另外「海洋事務部」、「科技部」、「性別平等委員會」亦有人主張。吾人認為,就歷史角度來看,台灣是個海洋國家,確應審慎思考跳脫「重陸輕海」的傳統思維;從經濟方面而論,海洋資源屬國家資產,本應維護並多元利用,既然我們認同自己是海洋國家的話,當然就應該設立「海洋部」來統籌所有的海洋事務。

再者,在「科技部」成立方面,目前我國科技組織在行政院轄下,有科技顧問組、國科會、各部會之科技顧問室、以及各部會所屬之財團法人如工研院、國衛院、國實院、太空中心…等。為了迎合二十一世紀全球高科技之挑戰,目前多頭馬車,疊床架屋的科技政策與預算,均會成為未來台灣在高科技領域競爭上之絆腳石。因此,吾人認為以原有的國科會為架構,將目前散處在各部會現有的科研單位與科技產業加以整合統一事權,以順應全球化與國際化的腳步,才能提昇科研單位創新能力及產業的高值化。

另外,關於「性別平等委員會」納入政府組織方面,係有鑑於1980年以來,世界各國就陸續成立國家專責單位來負責性別平權的事務,1995年第四屆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北京會議),確立了「性別主流化」及通過《北京宣言及行動綱領》來推動全球性的性別平等策略,要求各會員國設置強而有力的國家機關,所以諸如我國鄰近國家,日本、南韓、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等國都有成立國家層級的機構來促進性別平等,因此,隨著國內性別平等的意識抬頭以及衍生的各項問題,我國在政府組織再造工程中,也應該要順應世界潮流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且透過政策的擬定、預算的編列、計畫的推行與資源的分配,讓台灣達到「性別平等」的目標。

政府組織再造工程涉及政府行政效能及國家競爭力的提昇,依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的評估標準來看,若能以前瞻的格局成立、「海洋事務部」、「科技部」及「性別平等委員會」,除能符合現今國家需求與世界潮流外,相信國際評等機構會給我們更高的評比。對新政府的施政效率,提昇國家競爭力勢必有莫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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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以委員的角度
現行該如何推行行政院組織再造?
親愛的民眾您好:

謝謝您的指教,關於(政府改造)及(行政院組織法)問題,呂學樟委員已於本會期開議時即已提案呂委員版本送審,於3月27日安排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但是民進黨政府因為選舉失敗,當天審查時,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長及研考會主委都沒到,而造成會議提早結束.
呂學樟委員相當重視政府組織再造工作,但是政府改造工程龐大涉及組織與人事甚廣,爭議頗多,恐非短期內能夠完成,但是仍會盡力督促新政府早日實現,以達到精簡人事,發揮政府效能的作用.

版主
相關「推動政府組織再造、提升行政競爭力」的重要工程,已拖太久,引頸企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好久了,擬再次請問:
1.97年5月20日之前完成行政院組織法立法
2.98年1月1日施行(97年2月20日行政院通過之版本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是否可行?

林美玲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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