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10896a 於 6/27/2008 5:04:49 PM 發表 近日部份媒體一直渲染報導,有關立法院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讓易科罰金制度與法律更趨符合法律公平性的問題,被誤導及無限上綱成為「有錢免坐牢」一事,筆者深表遺憾! 易科罰金制度 是我國原本即存在之制度,目的是在彌補短期自由刑之流弊,這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且認同的制度,並非因本次修法而創造出,而原本就存在的制度問題更不是此次修法所造成。依原來刑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易科罰金有兩個構成要件,一個是所犯之本刑為五年以下,二是要受六個月以下徒刑宣告,才能易科罰金;換句話說,所觸犯之刑度不管有多重,但是法院雖然都僅判決六個月以下,只有犯罪本刑五年以下的人可以易科罰金,其他的則不行,這樣明顯不公平,也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雖然是犯罪行為人但是在法律之前同樣不能受不平等待遇。 此次修法將所犯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刪除,即是要維護法律及易科罰金制度的公平性,加上近年來監所超收的情況相當嚴重,已經影響囚情和監所管理,修法不但可以維護公平,更可以間接解決監所人滿為患的情形。至於民眾所擔心的重罪可以易科罰金問題,其實根本不存在!我國刑法有關重罪之刑度幾乎都有最低6個月以上徒刑的限制,實難以達到構成易科罰金要件,況且不管何罪,既然法院都判決六個月以下,表示所犯之罪情節不重,又刑法四十一條原本就有但書規定,賦予檢察官有不准易科罰金的裁量權,除非法務部不相信法官判決及檢察官的把關能力,否則何來「有錢免坐牢」的情事? 部分媒體據以法務部反對修法的理由,將易科罰金的缺點無限上綱,又扯上貧富問題,但卻忽略了這是易科罰金制度原本就存在的差異;民國95年1月19日,法務部甚至發布新聞稿「鼓勵易科罰金貫徹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大力推動易科罰金制度來解決短期自由刑的流弊,並指出核准率高達99%以上,將可解決近年國內監所人滿為患的情形;加上去年法務部提減刑條例並獲通過,讓更多受刑人重返社會,不是也著眼於此,怎麼會昨是而今非呢?而所謂易犯更重之罪,尚有法律最低刑度及法官、檢察官的把關;將所有問題全部歸咎於此次修法,根本是倒果為因,進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理性討論空間。
回應致呂立委學樟陳情書
事由:有關法務部積極遊說立委,意圖擋下國民黨籍呂學樟等委員所提刑法第41條修正草案,刪除得易科罰金本刑刑度限制條文,請體恤非故意觸法被處六個月以下卻無法易科罰金之人民,可經易科罰金、改過向善之機會建請同意通過該法案。
法務部說帖:法務部指稱未來凡受判決六個月以下者,皆可易科罰金,不必服自由刑。該五年以下刑度限制刪除後,犯包括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義憤殺人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藥事法販賣偽禁藥罪等罪,皆可因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而得易科罰金,若刪除刑度限制,將喪失重罪威嚇及預防犯罪功能,將有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疑慮。
人民陳情事由一、全台監獄可收納之受刑人,目前皆超收2.5倍其中判六個月以下徒刑佔六分之一強造成獄政管理困難及因擁擠,造成受刑人因空間狹窄導致心浮氣燥,皮膚病及傳染病屢見不鮮。
人民陳情事由二:若像法務部說法義憤殺人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藥事法販賣偽禁藥罪等罪通案,通案法官皆不會輕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大多偽證、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輕微、又情可饒恕法官實務以六個月以下徒刑為主。
人民陳情事由三:以被判3個月徒刑入獄為例,目前獄政管理只會讓人與社會脫節,法務部因有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疑慮,完全沒有考慮受刑人3或4個月理個大光頭出獄後遭社會排斥導致自暴自棄,失業、及兒女照顧問題【目前單親家庭最多】及兒女在學受同學譏笑等後遺症皆未考慮,實在不知民間疾苦之官僚殺人制度。
人民陳情事由四:不管是窮人,富人都不想犯法但若不是故意觸法而受六個月以下徒刑,國家都應讓他有自新之機會如此方能達教化人心之目的,或者改以服社會勞役【如慈濟等慈善團體】或去醫院照顧癌末病人皆比法務部說帖來得有意義也不必擔心出獄後遭社會排斥,兒女照顧問題皆得以解決,上述請立委體查民怨,功德無量
陳情人:高雄市苓雅區永昌街24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高雄市蘇精哲律師事務所0929579900
louis 於 9/18/2008 10:09:33 AM 回應 呂委員 您好!!
我想殺人!!...那我要存多少錢ㄚ bipo 於 9/17/2008 11:37:14 PM 回應 對阿~ 原本法律就有漏洞
而你們這些立委就是負責把洞捅更大
"將所有問題全部歸咎於此次修法,根本是倒果為因,進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理性討論空間"
既然你這麼清楚,怎麼不去解決問題? 立委只有一張嘴 於 9/17/2008 5:14:16 PM 回應 監所人滿為患所以付錢就可出來?有問題的法條多如牛毛不去管....T_T 茫茫了了 於 9/17/2008 1:31:42 PM 回應 聽說這個法案已經快要通過了耶
請問一下大家除了他還有哪些立委 支持這項草案? 時代的青年 於 9/17/2008 12:45:23 PM 回應 樓下講得很好,
你為什麼不花錢多蓋監獄?為什麼不加強教育?
「只有犯罪本刑五年以下的人可以易科罰金,其他的則不行,這樣明顯不公平,」
>這種話你說的出口?甚麼叫公平?你有想過被害者也需要公平嗎?你怎麼只看到犯罪者的公平? 犯罪的天堂 於 9/17/2008 11:37:43 AM 回應 呂委員您好:
美日先進國家一向「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因而公務人員執法能為百姓信服,從而低減公務人員與費用。以美國加州而言,人口三千三百萬,面積是台灣六倍大,全年度政府預算約6,000億台幣;反觀台灣人口二千三百萬,全國總預算高達台幣一兆九千億,平均台灣每人負擔較美國加州州民稅負約五倍,但由政府而來的對人民的服務不只低落甚至……….。
過多的公務人員、過少的公務(大部分從管理學而言皆屬人為創造出來的虛功),成為惡法之溫床,造成台灣的法令多如牛毛、雜而不實、甚至彼此杆格。
歷史上從未見『亂世用重典』而得以功成名就, 只有「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方能漸清吏治、『免民之苦』而得以永垂不朽。 「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治理功能日漸低落從而原本欲與此土地共存亡的人士,動咎觸法而不自知,被逼留下人生之悔恨,豈是人生之所欲,只得紛紛離鄉遠去。
盡管惡評如湧,但每個人人生際遇不同,許多事情非親身或親友經歷,無法體會個中酸苦。須知『良藥苦口利於心』,只要您『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同時希望您在勇往直前時,能包容種種惡評,將其視為您人生的 一種試煉吧! 有道是『心胸有多廣、事業就有多大』。
最後祝您 幸福快樂!
自反而縮 於 9/17/2008 9:46:29 AM 回應 在颱風過後還看到這條新聞,台灣人的氣就是這樣氣出來的,全國的百姓們一定要好好記住這些委員長的樣子,說的話!!!!! 百姓 於 9/17/2008 9:39:52 AM 回應 有錢能使鬼推磨~~
呂委員,真有你的!!
讓錢變的越來越萬能了~~
我應該多多告訴住在新竹的朋友,下屆選立委時一定要記住你這一號人物!!
Roger 於 9/17/2008 6:45:58 AM 回應 如修法通過,但願老天有眼,你的老婆或你的女兒會成為新法下第一個受惠者的~被害人!這樣你才會明白你在做什麼!
你的最高學歷是碩士嗎?在英國讀的,所以中文的「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你可能不懂吧!
還有,似是而非的理論是你讀這麼多書所應做的嗎?真是枉費!檢察官也是人ㄋㄟ!平日辦案受到那些黑道威脅、你們這些白道壓力,還得承受社會公評,你一句檢察官什麼檢察官把關的能力,你是詛咒檢察官死吧!人家也是有家庭、父母、子女的,得罪富人的結果,只有一個「慘」字可言,還談什麼把關啊!你當知識份子,那麼國人都是「豬豎份子」嗎?
憤起狐 於 9/17/2008 5:08:35 AM 回應 你為什麼不提案多興建監獄??
你為什麼不提案犯罪全不可易科罰金??
你為什麼不提案多興建監獄??
你為什麼不提案犯罪全不可易科罰金??
你為什麼不提案多興建監獄??
你為什麼不提案犯罪全不可易科罰金??
我會記得把你的事蹟貼在我的部落格,
讓大家都知道國民黨出了這樣一個"好立委"!!!
我要告訴我在新竹市許多的親朋好友~親愛的客戶!
請他們下次不要選你
假設你女兒或最愛的人被性侵致墮胎割腕~加害人判刑四年兩月(然後是有錢人花錢了事~試問你會高興嗎?)
請不要幫助壞人!!!!助紂為虐!
不要搞壞國民黨形象!!!!!!!!
國民黨黨員買先生 於 9/17/2008 1:30:17 AM 回應 bullshit!!
還公平性勒
那7年以下要不要來一個公平??
10年以下要不要來個公平??
無期徒刑也來一個公平好了!!
要不要參選中華民國台灣區皇帝?? 元 於 9/17/2008 12:56:30 AM 回應 請問像這樣的人就是你要保護的人嗎?
性侵幫傭致墮胎割腕 雇主判刑四年兩月
更新日期:2008/09/16 19:05
新竹縣四十七歲的張姓男子,被控在酒後性侵害家中的印尼籍幫傭,不但導致幫傭懷孕前往墮胎,甚至原本在印尼擔任小學老師的被害人,因為羞憤將來無法面對丈夫和小孩,因而多次割腕自殺,也罹患嚴重憂
新竹市民 於 9/16/2008 11:49:45 PM 回應 垃圾利委! 正義女神 於 9/16/2008 11:30:14 PM 回應 我很同意你的觀點耶,原來我的智商跟委員一樣。 腦殘 於 9/16/2008 11:06:18 PM 回應 我想你必須承認...
在你法律公平性的辯駁下..
如果成就的是有錢人確實可以免刑
是你的罪過..
選民也會記得你的..
聽聽看 聽聽看.. 於 9/16/2008 10:15:35 PM 回應 根本就是惡法!!
能夠犯到五年以上刑期的罪
都是重罪
然後透過司法黃牛輕判6個月
等於根本沒有任何刑罰
5年以上的重罪,等於全部無罪!
這些罪聽說都是有錢人才會犯的吧
等於犯罪所得越高,等於無罪! 呵呵男 於 9/16/2008 10:11:23 PM 回應 雨八
令刀
你那貧弱的論點掩蓋不了「金錢=自由」的醜陋真相。
公平個雕,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之。
小寫a寫再大還是小寫a。加油,好嗎? 利法諉員 於 9/16/2008 9:20:15 PM 回應 不錯ㄚ
聽說為了救某位之前裝病卻沒有等到法案通過的立委
你們不停的奔走要通過這法案
恭喜你們可以救出那位大咖
拿人民的生命財產來換那位人物
窮人 於 9/16/2008 9:14:44 PM 回應 該五年以下刑度限制刪除後,犯包括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義憤殺人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藥事法販賣偽禁藥罪等罪,皆可因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而得易科罰金。
炸飛機、火大殺人、阿扁洗錢、賣偽藥都可以罰錢了事,有這麼誇張的法律嗎? 要知恥 於 9/16/2008 9:12:05 PM 回應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