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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法律公平與「貧富」何關?

近日部份媒體一直渲染報導,有關立法院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讓易科罰金制度與法律更趨符合法律公平性的問題,被誤導及無限上綱成為「有錢免坐牢」一事,筆者深表遺憾!

    易科罰金制度   是我國原本即存在之制度,目的是在彌補短期自由刑之流弊,這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且認同的制度,並非因本次修法而創造出,而原本就存在的制度問題更不是此次修法所造成。依原來刑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易科罰金有兩個構成要件,一個是所犯之本刑為五年以下,二是要受六個月以下徒刑宣告,才能易科罰金;換句話說,所觸犯之刑度不管有多重,但是法院雖然都僅判決六個月以下,只有犯罪本刑五年以下的人可以易科罰金,其他的則不行,這樣明顯不公平,也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雖然是犯罪行為人但是在法律之前同樣不能受不平等待遇。

    此次修法將所犯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刪除,即是要維護法律及易科罰金制度的公平性,加上近年來監所超收的情況相當嚴重,已經影響囚情和監所管理,修法不但可以維護公平,更可以間接解決監所人滿為患的情形。至於民眾所擔心的重罪可以易科罰金問題,其實根本不存在!我國刑法有關重罪之刑度幾乎都有最低6個月以上徒刑的限制,實難以達到構成易科罰金要件,況且不管何罪,既然法院都判決六個月以下,表示所犯之罪情節不重,又刑法四十一條原本就有但書規定,賦予檢察官有不准易科罰金的裁量權,除非法務部不相信法官判決及檢察官的把關能力,否則何來「有錢免坐牢」的情事?

    部分媒體據以法務部反對修法的理由,將易科罰金的缺點無限上綱,又扯上貧富問題,但卻忽略了這是易科罰金制度原本就存在的差異;民國95119,法務部甚至發布新聞稿「鼓勵易科罰金貫徹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大力推動易科罰金制度來解決短期自由刑的流弊,並指出核准率高達99%以上,將可解決近年國內監所人滿為患的情形;加上去年法務部提減刑條例並獲通過,讓更多受刑人重返社會,不是也著眼於此,怎麼會昨是而今非呢?而所謂易犯更重之罪,尚有法律最低刑度及法官、檢察官的把關;將所有問題全部歸咎於此次修法,根本是倒果為因,進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理性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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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過半 4分之3席次 的國民黨立委 為何不強行通過陽光法案來讓人民耳目一新
有很多政策和該做的事,馬政府也都沒做,只是一直想花錢補助特定族群,加上最近什麼都漲,才會有國內通貨膨脹和股市大跌的現象
李明博至少有嘗試管控物價, 退稅,不支薪,甚麼的!馬政府是雪上加霜 不知民間疾苦
九流官員要百姓縮衣節食,自己為何不效法南韓不支薪或減薪~現還要修法為地方官員加薪圖利,並朔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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