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mingtsai 於 9/28/2012 10:31:52 AM 發表 在台設有戶籍、住滿31天 才須報海外所得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09.28許多台商、僑胞在台灣設有戶籍,僅逢年過節回台幾天,但依現行法規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必須要申報海外所得。明年起,財政部「居住者」的定義放寬了。財政部昨天宣布,明年起,「在台設有戶籍、且住滿卅一天」,才算境內居住者,否則不必再申報海外所得,其在台所得的稅率也只需按百分之廿就源扣繳。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重新定義「居住者」原則後,將可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的台商或僑民課稅困擾。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是以在我國境內有沒有住所,或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但因標準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國稅局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就認定為居住者,即使在台灣只住一天就算,經常引起台商和僑民的抗議。 財政部昨天宣布修正放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個人於一課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