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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羅明才委員提『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至民國100年起實施』案,已送請行政院研處!
案由:鑒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視經濟發展情況」之意旨,因世界性之金融海嘯致經濟景氣低靡,為使海外資金回流,根留台灣,活絡經濟成長,建請財政部考量現今國內外經濟情勢,以及多數海外台商與僑民之擔憂,研擬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至民國100年起實施。

說明:

一、 個人海外所得確定於明(99)1月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舉凡國外薪資、基金收益、證交所得等都將列入課稅範圍,然而,財政部相關政令宣導不彰,海外台商及僑民皆對政府將如何界定資金和所得等懷有疑慮,以致人心惶惶,嚴重影響其回台投資意願。

二、 (98)年初遺贈稅大幅調降,吸引國人海外避稅資金大舉回台,合計帶動逾1.1兆元資金回流,今財政部宣布個人海外所得明年納入課稅,將造成資金大舉外流,不僅違背政府回流政策之用意,更促使台灣經濟於金融海嘯後遭受二次傷害,危害其成長復甦。

三、 鑒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視經濟發展情況」之意旨,考量現今國內外經濟情勢始復甦,尚未持續穩定發展,以及多數海外台商與僑民之擔憂,個人海外所得自明年起納入課稅顯然操之過急,是故,建請財政部研擬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至民國100年起實施,以為台灣營造一自由、低稅負的經商環境,活絡經濟持續向上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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