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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懇請貴立委是否能給予幫忙或解答
125.231.160.*
留言人
11/7/2011 11:57:33 AM
內容立委您好~~耽誤您寶貴的時間~~但是本人對此事非常困擾~~不知是否能請立委給予幫助~~這事雖然不光榮..也或許都招人排擠~~但為了個人的家庭著想~~我也只好試試看~~本人目前離婚~但雖離婚卻每個禮拜都有在一起~因為他給我個重新的機會~因之前本人卡到毒品案被判緩起訴處分~但必須至彰化醫院接受美沙冬治療一年..但因前妻並不知道此事~~因本人深怕讓她知道此事之後我連重逢的機會就沒了..所以我隱瞞這事~他因工作在台北.本人目前在戶籍地彰化居住及工作~只有禮拜天休息星期6晚上搭車北上找她們母女2人一起相聚~這期間她看到了我的改變他很欣慰她撿回了一個老公~~但因本人每個星期天都北上了.所以無法到醫院接受治療.就只有每個禮拜天才沒去醫院~~但7/20至今天.本人沒去治療的次數已達20次之多..因觀護人老師所說..一年之內不得超過20次否則將撤銷緩起訴..本人已超過.但本人想要說的是..既然當初政府願給予我們一個機會.我也都有準時去喝與至警句或法院裁取驗尿..但是我為了我的家庭.我不得星期天沒上去..因為今天我去找老師(觀護人)她說將要承上檢察官.要撤銷我的緩起訴~我覺得納悶.我並無都沒去接受治療.我也有家庭與事業要兼顧.為何既然給我機會.卻不通情理要撤銷我呢??那當初就直接讓我進去監獄還一還所欠的刑期就好了阿..所以麻煩力為能給予幫忙或答覆..感激不盡..抱歉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主題
122.122.12.*
留言人
10/24/2011 5:26:39 PM
內容國民黨的王牌不是馬總統,也不是吳敦義,而是周美青,唯有周美青才能打敗民進黨,唯有周美青才能打敗蔡英文,請利用寺廟,村落請周美青拜票,才能勝利,加油!!!!!!
主題
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118.169.68.*
留言人
阿海
10/14/2011 10:33:44 AM
內容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黃姓士兵一事,是國防軍事出問題;
劉宅官邸血案,是刑事案件;
貪污腐敗,是地方自治出問題;
食物中毒,人死在警察局,是警政單位出問題;
全是偽造文書,是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
眾所周知,發生劉宅官邸血案,是劉縣長任內,他底下的一群義子參謀〔官僚〕、之間的爾虞我詐所造成!請邱文甫〔“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的那一個官員〕、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邱淑娥女士、簡達諒先生、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簡清文、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簡秀愉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非法公開庭” :
前提:邱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者。
對方之意思表示:
只要有人舉證,命案的發生是因為另有主謀,那麼邱文甫的一切犯行都將是“微罪不足舉”發,申訴者將構成毀謗罪。
問題點:
1.舉證:並非事實,而是虛偽之陳述,不實之公文書。
2.將來任何案件,只要能夠以任何形式之手段,足以讓司法人員屈服者,就可以枉顧事實,達到比照辦理之目的?〔豈可有如此之做為。〕
“非法公開庭”:
Question:裙帶關係
1.劉明賢是劉縣長在法律上的兒子,其實劉明賢是蔡麗珠女士所生,邱家血緣。
彭明珠才是劉縣長與彭玉英女士所生,劉縣長的親生女兒。
2.邱文甫與林柏青事實上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林柏青是民國60年9月出生,邱文甫是民國61年7月出生,因為就學的關係,就喬成同一屆。
3.林柏青與黃悅敏是夫妻關係,可是卻又有一說是“黃悅敏的骨肉是邱文甫的。”
4.邱文甫與李家則是婚姻關係,林家〔真正的福建安溪人〕與簡家也是婚姻關係。
5.邱文甫讓女性官員未婚生子,造成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情況。

以上,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0/14
主題
悄悄話±±主題
218.174.18.*
留言人
10/13/2011 8:29:03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主題
好無奈 喔
114.26.209.*
留言人
犀利哥
10/13/2011 6:54:55 PM
內容好無奈 喔
主題
悄悄話±±主題
114.26.209.*
留言人
10/13/2011 6:51:55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主題
自來水
42.73.69.*
留言人
10/12/2011 1:50:15 PM
內容鄭立委妳好,關於埤頭鄉東環路二段,自來水管線埋設一直沒有下文,希望立委能夠幫忙爭取,幫助埤頭鄉繁榮建設及百姓健康.
感恩
祝高票當選
主題
懇請規勸阻卻之
118.169.64.*
留言人
阿海
10/8/2011 1:45:37 PM
內容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Question:
根據對方之說詞,劉煌源因為貪污在內,受制於邱文甫,乃屈就於邱文甫之策略,假藉造假之軍中記錄一事,以及相信“一個主謀,一個兇手,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之說詞,公然公詰本人,危害本人之生活。邱文甫顯然也是因為“一個主謀,一個兇手,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之說詞,加上命案現場他就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者,同樣是受制於他人,因而不得不利用裙帶關係,公然公詰與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生活。然而敝人既然早就已經申訴明白,敝人所清楚明白的部分,盡到告知的義務,表明敝人堅決避煞的立場,並且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為何對方仍要以同一個channel繼續公然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生活?顯然是劉煌源與邱文甫儼然早已形成一個共犯結構關係了!
Question:“微罪不足舉”
與“死者為大”相比較,“貪污腐敗”就顯得是“微罪不足舉”了!〔劉煌源〕
偽造文書捏造第三者為命案之主謀,“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就顯得是“微罪不足舉”了!〔邱文甫〕
備註:
“一個主謀,一個兇手,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原來是:伊泥中有伊,伊泥中有伊;一個害伊落胎,一個害伊瀆職,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阿海
2011/10/8
主題
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118.169.64.*
留言人
阿海
10/6/2011 10:20:35 AM
內容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2011.10.5 PM:5:00>:
前提:邱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者。
對方之意思表示:
只要有人舉證,命案的發生是因為另有主謀,那麼邱文甫的一切犯行都將是微罪不足以舉發,申訴者將構成毀謗罪。
問題點:
1.舉證:並非事實,而是虛偽之陳述,不實之公文書。
2.將來任何案件,只要能夠以任何形式之手段,足以讓司法人員屈服者,就可以枉顧事實,達到比照辦理之目的。

“非法公開庭”:
黃姓士兵一事,是國防軍事出問題;
劉宅官邸血案,是刑事案件;
貪污腐敗,是地方自治出問題;
食物中毒,人死在警察局,是警政單位出問題;
全是偽造文書,是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
眾所周知,發生劉宅官邸血案,是劉縣長任內,他底下的一群義子參謀之間的爾虞我詐所造成!
本人必須重申明白,本人的立場非常明確,就是以第三者之身份,要求兇手官員邱文甫必須立即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行為,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之是非恩怨。
既然邱文甫已經公開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支持他了,那麼就請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邱淑娥女士、簡達諒先生、劉煌源、許志雄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公開闡釋主謀之意思表示為何?偽造文書陷害他人,在司法上所具備之合法性與必須性為何?對整個社會具有何種的意義與前瞻性?
對方之所犯下之一切罪行,竟然還可以全都露,恐怕真的是非常地有損龍德星神位之英靈了。
以上,敬告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
“一個主謀,一個兇手,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原來是:伊泥中有伊,伊泥中有伊;一個害伊落胎,一個害伊瀆職,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阿海
2011/10/6
主題
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118.169.51.*
留言人
阿海
9/21/2011 11:12:54 AM
內容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前言:
因為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就一直與同學不相往來,並且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劉宅官邸血案之諸多相關人士,更是不可能有來往,甚至是根本不認識對方,有許許多多的事情,其實全部都是根據對方之侵擾內容加以質問與判斷而得知一個所以然。包括“一名官員,兩名警察。”、“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食物中毒事件”、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若非對方說出,敝人又怎麼會知道這些事情!既然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危害本人之生活?因此,本人以親身之經歷,積極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就是誠屬必要之做為了。

“互動式辦案”;“非法公開庭”:
Question:根據對方的陳述,似乎就是“邱X官”把那一張逮捕到兇嫌的重要公文書銷掉,另外再做出不實的偽造文書對抗第三者的情形。
問題與探討:
根據對方之陳述:“為了報猛沃港的仇恨”;“為了5000元”,造成“台灣的法院只剩下建築物而已”,聽起來似乎就是命案與軍事頗有關聯,然而這樣的說詞明顯太過於輕率,讓人有“一言以蔽之”的感覺,事實上恐怕應該是包括貪污腐敗、爾虞我詐等諸多因素,才會導致命案的發生;說得比較現實一點,其實是林柏青與邱文甫兩者之間的心結很深、立場問題、並且是劉明賢參加在內的一場爾虞我詐的死亡劇場。後來可能是因為“Mother love you”的關係,也就是林柏青與邱文甫實際上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所以才會發生“邱X官”就把那一張逮捕到兇嫌的重要公文書銷掉,另外再做出不實的偽造文書對抗第三者的情形。由當時報紙刊登的相關報導(“小南門幫”與“桃園縣警界大風吹”),再再證明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只是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有刻意隱藏事實、危害第三者之狀況。
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就是既然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敝人又早就已經做出必要之陳述,我相信我真正是把事實交代得非常的清楚明瞭了,為何當初劉縣長任職期間,劉煌源、劉明賢、邱文甫、林柏青、蕭智仁,“3ㄟ參謀,2ㄟ顧門ㄟ”這5個人主要人等,以及裙帶關係的一票人等,仍要繼續爾虞我詐,間接危害到敝人之 job、living and free〔or life〕:A.為了拖延時間,劉煌源、劉明賢、邱文甫只是一直在公然演戲;B.或是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與公然毀謗,以攻為守的模糊戰略;C.“桃園熗靶。”
????

Question: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問題與探討: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A.因為我已經告知大家一項很重要的線索,就是監聽到的可疑電訊,至於是不是食物中毒,恐怕仍是要問你們才能明白了。為什麼“食物中毒有2次?”
B.另外,(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早在大約民國83年時,就有XX映管公司的人員去問明了。

評論:
對方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教育普及、知識水準很高的台灣人民,難道會聽不出來對方分明就是滿嘴的胡言亂語、公然無恥嗎!現代科技發達,就以科學的方法去做鑑定,法律嚴明的台灣社會,就以智慧與理性去探查人事上的問題癥結之所在,並且崇法務實,事件的本體其實不難以詳查明白,奈何要藉以侵害台灣人民長達數年之久,徒增怨懟!
評論:
如果您是雄心壯志、企圖雄圖霸業的劉縣長,您會怎麼做呢?是不是得先拉攏那一票的人等,又是用什麼去拉攏他們呢?同樣的道理,邱文甫若想要脫罪,並且實現建立理想國的偉大夢想,是不是得先利用牽連甚廣的裙帶關係,暨解決掉關鍵證人呢!〔“有那一段的就是主謀!”〕
評論:
綜觀全部,除了邱文甫為了他所為之“全是偽證”,用以攻為守的模糊戰略繼續為害敝人的生活之外,吾人以為,劉煌源的做為亦不無令人質疑之處,因為我相信我真正是早就已經非常坦誠地將事情與敝人之立場陳述得非常的清楚明白了,為何對方仍是不肯“Over”,劉煌源的策略無非是將計就計,利用敝人與邱文甫立場不同的狀況,達成所謂的“互相毀滅”之效果。“既然你是被害人家屬〔劉煌源〕,為什麼不提告。”吾人亦以為,法理上本當如此,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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