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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0/9/24王功淨灘活動
122.125.229.*
留言人
9/19/2011 10:25:27 PM
內容立委您好:我們是氣宇非凡志工團,是由背包客棧開始聚集的一群自發性維護大自然環境的志工,來自北中南各地,來自各個行業,利用假日,自己的時間,我們由台南起步,由黃金海岸開始淨灘,當時也有北部的朋友,坐高鐵一起共襄盛舉,讓我們感動不已,也因此大家有默契的開始了,北、中、南淨灘的計畫。也計畫將延續到東部等,希望我們淨灘的活動可以喚起大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也機會教育下一代愛護地球由本身做起。此次預計於100年9月24日早上07:30左右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漁港舉行淨灘活動,參加人數40人左右,因需要您的支持,可否提供長夾子、水、補助經費(車資),以利淨灘活動的順利進行。希望這樣的活動可以得到立委您的支持,由大家一起為環境盡一份心,讓愛護地球、保護環境自然生態不再是口號,而是實際付出行動,如能得到 立委的協助,本志工團感激不盡,如有叨擾之處請見諒。
主題
托教補助
219.84.185.*
留言人
9/2/2011 6:55:46 AM
內容請問 鄭委員,有關彰縣幼兒托教補助,如何申請,有什麼資格限制嗎?
主題
低收戶
203.203.8.*
留言人
8/31/2011 3:38:19 PM
內容我是低收入戶今年我的孩子要上護理二技進修部就讀,要申請學雜費減免學校說教育部有通知從100年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將低收入戶取消學雜費減免,希望鄭委員能幫我問一下員因為何要取消二技進修部低收的學雜費減免。
拜託謝謝!
主題
help
118.160.53.*
留言人
阿海
8/31/2011 1:53:54 PM
內容Only“Over”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問題與探討:
A.劉縣長任內,官場之上,包括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是怎樣的“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我一介平民百姓,哪會知之呢?根據對方之說詞,“劉邦友的日記;從頭到尾都是劉縣長與邱文甫在玩爾虞我詐”,這是什麼情況呢?
B.“一名官員,兩名警察。”: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然而根據對方之說法,刑事偵查與案發現場: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
C.“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根據對方之說法,聽起來就是15年來一直在玩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全部的人已經簽名蓋章,指控你就是劉邦友命案的主謀”,這種狀況,名顯就是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公務員偽造文書併為全部的人誣告偽證罪的情形。
*司法上所謂的“後件壓前件;死神”;另外一個講法,就是“Over=沒命”。這種情況,如何是好?
D.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是眾所周知的現行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然而劉宅官邸血案已至司法上所謂的“ 後件壓前件;死神”,並且“ 牽連甚廣”,又怎麼能報警處理,解決當前之危機呢?
E.提供技術,全部的人使用一個channel,長年累月、連續性地以隻字片段、真假難辨之說詞、虛偽之陳述,廣泛地製造混淆,共同幫助兇嫌侵擾與毀謗某一特定人士,並且侵擾人民!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對方〔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做掩護〕善於法律技巧,以操弄得剛好處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況!
F.貪污腐敗?食物中毒事件〔更有一說,“食物中毒事件有兩次”〕?這些問題恐怕得問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他們才會知道詳細情形了。記得結拜大約是國小4年級時的事情了,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各奔前程,更是不相往來,如今對方卻為了貪污腐敗、劉宅官邸血案與食物中毒事件來侵擾與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 job and living〔life〕,實在是無理至甚欸!
*“食衣住行全靠劉縣長”;“不然怎麼那麼多人被關十年”。
*“貪污,你也有一筆”;貪污的錢到底是流到誰的口袋裡了呢!
G.時至今日,真相眾所周知,敝人之立場非常明確,反而更加地凸顯得對方的立場竟然是那樣地曖昧不明了。肇因於對方之兩造的意圖?昧,以至於事件延宕至今不能終止,夫復高談“ 司法尊嚴”呢?
H.手機通訊技術的使用與“鐳射武器”:
*手機通訊技術:現行對話之現行事件;先錄音再播放之現行之行為。使用這個channel的人〔測試SIM卡與手機通訊技術〕,都有製造謠言、挑撥離間之嫌疑。
*“鐳射武器”:“拿工業用途之照射技術,用於對付平民百姓”;“美國資產”;“兩塊骨頭ㄚ連做會,就是ㄉ做愛”。
I.“結拜兄弟,有誰在部隊中,他不敢講出來,擺明心中有鬼。”
回顧: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其實,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拖累本人,牽連更多的不知情人士,並且刻意運用案件與許多的事件,廣範地製造混淆?平心而論,我與對方不相往來,又怎能知道些什麼呢,是全然不知情的狀態,不過對方既然刻意要拿案件與許多的事件來侵擾本人,達到對方所謂的拖延時間之目的或是另有企圖,敝人似乎就非申訴明白不可,並且勢必針對侵擾內容,列舉重點要項,提出質疑與探討,好讓事實真相為所有的人都能通盤瞭解,避免將來仍要彼此猜疑,冀希此一侵擾事件得以早日結束,敝人之生活得以恢復正常。
本人既然已經將本人所知之事實遞呈於桃園地檢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並且應該是早已告知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本人為司法上“關鍵證人”之立場,無論如何,對方不論是被害人、兇嫌或是被牽連到的所有的人,必須終止一切之侵擾,Good luck.Bye-bye.“Over” only。
基本上敝人是一名與大家不相往來、獨立的個體,加上種種的案件或事件,與對方之案件相關人士皆處於對抗之立場,或者是不相干者。時至今日,案件的所有架構與細節等,該討論的,幾乎皆提出來徹徹底底地討論過了,事實真相為何,彼此的立場為何,其實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明白。立場就是如此地明確,所以,不論如何,對方一些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勿需白費心機,挑撥離間,刻意製造混淆,必須立即終止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與危害社會安寧之做為。敬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8/31
主題
爭取開放埤頭高速公路便道
210.69.54.*
留言人
8/29/2011 11:14:15 AM
內容真的很無奈,
賺的錢本來就不多,
高油價,停車費,還有過路費.......
每天上班,還沒賺到錢就先支出了一大半.

拜託委員及地方仕紳與有力人士,
再為我們爭取.
開放埤頭高速公路便道
拜託!

主題
Only“Over”
118.160.45.*
留言人
阿海
8/26/2011 11:42:06 AM
內容Only“Over”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問題與探討:
A.劉縣長任內,官場之上,包括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是怎樣的“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我一介平民百姓,哪會知之呢?根據對方之說詞,“劉邦友的日記;從頭到尾都是劉縣長與邱文甫在玩爾虞我詐”,這是什麼情況呢?
B.“一名官員,兩名警察。”: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然而根據對方之說法,刑事偵查與案發現場: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
C.“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根據對方之說法,聽起來就是15年來一直在玩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全部的人已經簽名蓋章,指控你就是劉邦友命案的主謀”,這種狀況,名顯就是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公務員偽造文書併為全部的人誣告偽證罪的情形。
*司法上所謂的“後件壓前件;死神”;另外一個講法,就是“Over=沒命”。這種情況,如何是好?
D.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是眾所周知的現行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然而劉宅官邸血案已至司法上所謂的“ 後件壓前件;死神”,並且“ 牽連甚廣”,又怎麼能報警處理,解決當前之危機呢?
E.提供技術,全部的人使用一個channel,長年累月、連續性地以隻字片段、真假難辨之說詞、虛偽之陳述,廣泛地製造混淆,共同幫助兇嫌侵擾與毀謗某一特定人士,並且侵擾人民!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對方〔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做掩護〕善於法律技巧,以操弄得剛好處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況!
F.貪污腐敗?食物中毒事件〔更有一說,“食物中毒事件有兩次”〕?這些問題恐怕得問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他們才會知道詳細情形了。記得結拜大約是國小4年級時的事情了,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各奔前程,更是不相往來,如今對方卻為了貪污腐敗、劉宅官邸血案與食物中毒事件來侵擾與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 job and living〔life〕,實在是無理至甚欸!
*“食衣住行全靠劉縣長”;“不然怎麼那麼多人被關十年”。
*“貪污,你也有一筆”;貪污的錢到底是流到誰的口袋裡了呢!
G.時至今日,真相眾所周知,敝人之立場非常明確,反而更加地凸顯得對方的立場竟然是那樣地曖昧不明了。肇因於對方之兩造的意圖?昧,以至於事件延宕至今不能終止,夫復高談“ 司法尊嚴”呢?
H.手機通訊技術的使用與“鐳射武器”:
*手機通訊技術:現行對話之現行事件;先錄音再播放之現行之行為。使用這個channel的人〔測試SIM卡與手機通訊技術〕,都有製造謠言、挑撥離間之嫌疑。
*“鐳射武器”:“拿工業用途之照射技術,用於對付平民百姓”;“美國資產”;“兩塊骨頭ㄚ連做會,就是ㄉ做愛”。
I.“結拜兄弟,有誰在部隊中,他不敢講出來,擺明心中有鬼。”
回顧: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其實,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拖累本人,牽連更多的不知情人士,並且刻意運用案件與許多的事件,廣範地製造混淆?平心而論,我與對方不相往來,又怎能知道些什麼呢,是全然不知情的狀態,不過對方既然刻意要拿案件與許多的事件來侵擾本人,達到對方所謂的拖延時間之目的或是另有企圖,敝人似乎就非申訴明白不可,並且勢必針對侵擾內容,列舉重點要項,提出質疑與探討,好讓事實真相為所有的人都能通盤瞭解,避免將來仍要彼此猜疑,冀希此一侵擾事件得以早日結束,敝人之生活得以恢復正常。
本人既然已經將本人所知之事實遞呈於桃園地檢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並且應該是早已告知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本人為司法上“關鍵證人”之立場,無論如何,對方不論是被害人、兇嫌或是被牽連到的所有的人,必須終止一切之侵擾,Good luck.Bye-bye.“Over” only。
基本上敝人是一名與大家不相往來、獨立的個體,加上種種的案件或事件,與對方之案件相關人士皆處於對抗之立場,或者是不相干者。時至今日,案件的所有架構與細節等,該討論的,幾乎皆提出來徹徹底底地討論過了,事實真相為何,彼此的立場為何,其實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明白。立場就是如此地明確,所以,不論如何,對方一些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勿需白費心機,挑撥離間,刻意製造混淆,必須立即終止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與危害社會安寧之做為。敬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8/26
主題
help
114.44.73.*
留言人
阿海
8/14/2011 9:26:12 AM
內容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阿海
2011/8/14
主題
以工代賑
114.33.94.*
留言人
陳先生
8/13/2011 9:01:15 AM
內容鄭立委你好:我是縣府派至公所以工代賑人員就是協助公所社會救助協辦,因為我們是身心障礙弱勢者,縣府給我們這個工作我還滿感激的,但新資福利方面卻做的不夠好,薪資算時薪98元是符合勞機法,但假日及國定假日卻不給新這樣一個約月薪資卻領不到17880這個門檻,身障弱勢者也須過生活這個薪資如何過生活,還有縣甫說以工代賑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就是沒有百分之6退休金,縣府的好意我是好感激,但應該可以在更好,在此麻煩立委幫我們爭取福利謝謝
主題
悄悄話±±主題
220.131.128.*
留言人
8/12/2011 8:45:25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主題
近來檔救護車事件頻傳
163.23.102.*
留言人
8/12/2011 2:20:33 PM
內容委員你好:近來檔救護車事件頻傳~~我想這個國家是不是病了,還是那些人他們都需要用強制的手段才會乖呢??我們立法院是不是該立條惡意檔執勤中的救護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考領的法條呢???請委員重視這個問題好嗎???在立法院提議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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