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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保育生態永序經營
118.168.195.*
留言人
一個渺小的台灣人
6/13/2008 12:00:13 AM
內容敬啟者..

當全世界都在保護海洋資源時,台灣偉大的農委會決定重新開放珊瑚漁船執照,台灣有很好的海洋環境,有很好的世界級潛水點,當全世界都在推廣 "綠色經濟" 時,我們萬能偉大的政府的決定呢????數十年前那種不了解重要性而做出決定,產生了很多的後遺症,事很付出多大的代價去補救生態,數十年過了,現在英明偉大的政府啊,做出這種決定世人能接收嗎???沒有加以保護還加以破壞......可悲

珊瑚的重要性不用在這解釋大家都會了解,漁業署說是深海珊瑚,不會有太大引響,但是拖網一拖過,一切通殺.....會沒有影響嗎......... 引述授宋克義解釋:深海珊瑚生長緩慢,可能十幾、二十年都長不到一公釐;漁業署開放措施,表面上是保護漁民,實際卻是破壞未來,可能花一輩子的時間復育,都無法挽回。

舉一個小小的例子,一個小小的豆丁海馬,替一些國家賺了多少外匯,這些是因保育而產生的經濟是可長久經營的,現在府政的決定是讓少數人賺眼前的財,三年後五年後呢?????這些資源台灣有嗎??

台灣都有,雖還有一些不足但不是不可彌補的,農委會好好的加強生育保育關念,觀光局在好好的推廣我們的 "天然資源" 讓世人知道這才是正道.......




或許您認為這些不重要也沒有關係,但如果您有心幫助發聲,我所能做的也只是在心中感謝您,雖微不足道但我也只是儘我自已一小點的心意,希望有很多很多的一小點來結成一個很大的面......感謝


參考 :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0612/455976.html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12/today-life1.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12/today-life1-2.htm

http://money.udn.com/NASApp/news/newsShowContent?newstype=2&newsid=1618014&categoryid=2

您更可上各大搜尋引擎去查尋大家的意見

一個渺小的台灣人 敬上
主題
參觀立法院
59.112.41.*
留言人
6/11/2008 5:03:02 PM
內容林委員您好:
我是板橋的國小家長,為了配合學校社會課程,所以老師欲帶班上去參觀立法院及總統府,但立院的申請還要發2封公文,有點不懂,不知可否請教貴服務處,公文如何寫,我們是選定下週五去參觀的.謝謝您!
板主回覆
請您留下聯絡方式我們將進一步與您聯繫.謝謝!


立法委員林鴻池國會辦公室
6/12/2008 8:54:01 AM
主題
板橋第四台
59.112.227.*
留言人
6/9/2008 11:19:39 AM
內容你好,我們全家在板橋住了20多年了,也曾大力支持你做市長,現在又支持你做了立法委員,可否請你為我們板橋市民去瞭解板橋市的第四台的問題,大豐和海山兩家隴斷了市場,對消費者百般苛責,價格貴服務差,還強迫要裝機上盒,這些種種惡行,別說你們都不知情,更別像周縣長的慕瞭一樣,將所有事都推給新聞局和NCC,我們只是小市民,什麼都不懂的小市民,當然不會知道這些法律和行政的問題,也是因為這樣,所以一直拿大豐和海山這種大型可能有政商背景的大財團沒辦法,如果林委員能夠做的也是用推的,就直接表明,如果林委員能夠幫這些支持你的鄉親出聲處理,我們家一定永遠支持你,謝謝
板主回覆
您好:

關於你所提之問題,我們會先行了解目前現行之制度及相關規定,若然現行制度,對民眾有所不公,我們亦將研議修正相關規定.若你還有任何具體寶貴建議,請來電本辦公室.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10/2008 4:01:09 PM
主題
違憲通知書
203.67.43.*
留言人
6/9/2008 8:20:13 AM
內容臺灣本國97年6月9日08:00函問總統府等有關機關、人員「犯罪行為人:不適任法官莊金昌為何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等數罪不予保障臺灣住民之權利義務」違憲通知書
一、 被害人(即:聲請人)姓名:劉淼鑫…等臺灣本國住民。
二、 犯罪行為人(加害人)違憲、被害人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犯罪行為人(加害人):不適任法官莊金昌。
犯罪加害期間:本年度。
犯罪加害地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犯罪之動機、目的:與「人頭法官」共同共犯逃避應有之法律責任。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在法庭上趁聲請人離庭後公然與相對人
串供,未作任何錄影錄音等存證紀錄,
未受參審人、陪審人等人監督。
犯罪之手段:不適任法官莊金昌為枉法之裁判。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待查。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待查。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待查。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不適任法官莊金昌有審判職務
之公務員。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1.不適任法官莊金昌「97年3月20日裁定」缺漏、隱匿「一部」事實及理由。
2.不適任法官莊金昌缺漏、隱匿『臺灣本國住民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公開對「法官」參審、陪審審理表』(如附表)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對臺灣住民之權利義務,發生侵權
行為。
犯罪後之態度:待查。
三、 犯罪行為人(加害人)違憲、被害人希望獲得之補救:
應即刻對犯罪行為人(加害人)不適任法官莊金昌,進行停職
、刑事、懲戒處分等調查。
四、 犯罪行為人(加害人)違憲、被害人提起申訴之日期:
本年度97年6月9日起。
五、函請具名連署(不拘格式)發文至有關機關、人員後,查核辦理! 此致
正本: 立法院等有關機關、人員
副本: 劉淼鑫…等臺灣本國住民
被害人(即:聲請人):劉淼鑫…等臺灣本國住民
電子信箱:liumission@yahoo.com.tw
電話:0939265043
通訊地址(送達處所):403台中郵局第65─798號
本表填表人:
臺灣本國住民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公開對「法官」參審、陪審審理表
適用 聲請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相對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法官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檢察官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律師等輔佐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參審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參審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陪審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陪審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適用 陪審人
稱謂 理由
法規
名稱 法條
內容
理由 事實 調查證據 是否(有無)全部或一部「違法」、「無效」…….等?


板主回覆
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可否請你直接來電說明2253-6788黃先生.謝謝!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10/2008 5:10:36 PM
主題
悄悄話±±主題
219.80.137.*
留言人
6/3/2008 5:33:02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板主回覆
您好:

感謝您提供寶貴意見, 我們將會把您的建議提供教育部研處
立法委員林鴻池國會辦公室
6/5/2008 3:34:13 PM
主題
目前很無助的單親媽媽
118.165.132.*
留言人
5/30/2008 4:08:03 PM
內容我是個單親媽媽~因第一次婚姻丈夫不幸車禍過世~留下一個小孩給我扶養~之後我又再婚生下一女~離婚後懷孕又生下一男~一女交由男方扶養~這個男孩因出生後不到一個月~因顱內積血至林口長庚開刀~當時我並沒有很好的經濟能力~本想交給男方他們扶養~但對方的父母因小孩的狀況~他們不願意扶養負責~事後他們未經過我同意認養小孩~也因我從小沒讀什麼書~加上又養兩個小孩~於是很努力的賺錢~而我又不懂法律~至今已過八年~小孩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因兩位小孩常為了不同爸爸而爭吵~認為對方不是兄弟~加上今年搬家之時~戶政人員提起小孩監護權的問題~我才得知小孩越來越大~問題越來越多~再這八年期間~小孩的父親未來探視過小孩~因為對法律不懂所以請了律師希望能協商小孩的監護權歸我~我在這些年的時間裡我很努力的賺錢~而今我也開了一家美甲店~也有能力照顧與扶養小孩~今天到了台北板橋地方法院調解庭~小孩的父親不願意與我調解~說一切讓法官來判~小孩現在很健康他就想把他帶走~監護權堅持不肯交給我~我不知這場官司是否會讓我失去我所辛苦養大的小孩~我很無助也很無奈~希望林立委能否幫幫我~給我一些建議與幫助!!??
板主回覆
蔡小姐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本服務處每個禮拜三下午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因此請你攜帶相關的書面資料前來請教律師,或先口頭電洽黃先生02-22536788.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2/2008 10:00:45 AM
主題
幫助
192.192.88.*
留言人
5/28/2008 3:02:07 PM
內容我凌台明住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259巷1號2樓手機0928431164年次70年2月21日體重40公斤學歷開明高職汽修科畢業因為長期找不到工作之前做餐廳服務生及服務業因工作經歷只有一到二個月所以不容易找工作想當演員及無薪經紀人盼望委員幫助及打電話0928452133給高凌風特助黎婉欣轉達高凌風協助我進入演藝圈也打電話福隆經紀6632-9191給葛福鴻希望她協助我及可米柴智屏及萬星黃錦鳳及齊石傳播及金馬獎主席焦雄屏及多利安及傑星娛樂及艾迪昇及映畫製作及百是傳播及喬傑立加入演藝圈因我有寄照片資料也打電話TVBS經紀部希望協助我加入演藝圈因我有寄照片資料
板主回覆
你好:

關於你個人問題,因與演藝界未有接觸,若你對演藝圈有濃厚興趣,建議你是否去參加現有電視電台的一些歌唱比賽或甄選,或許較有幫助,預祝你順利成功.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2/2008 10:16:03 AM
主題
關於台鐵無素食便當的問題
163.13.12.*
留言人
5/27/2008 10:18:26 PM
內容林立委您好
欣聞您也是素食者,想反應一下關於台鐵無素食便當的問題.
經過反應至局長的信箱,得到下列回覆:

若台端搭乘本局列車需要素食便當,可於乘車2日前,週一至週五上午8:30~下午17:30來電向本局餐旅服務總所洽訂(訂購電話:02-23116482),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在這時代,搭車前還要先預約便當,為何不能直接就在車上提供,而且就因為沒提供,才覺得素食者不多,希望委員能幫忙關注此問題
非常感謝
板主回覆
施先生您好:

對於你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向台鐵反應,要求台鐵盡量要兼顧乘客權益及其營業考量,減低素食者用餐的不便.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2/2008 10:05:07 AM
主題
悄悄話±±主題
218.167.63.*
留言人
5/26/2008 9:25:09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板主回覆
您好:

關於你所提的意見,我們會密切注意該法案之進度並加以督促,維護役男應有之權益,在此之前也請你,多注意自身健康狀況.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2/2008 10:10:53 AM
主題
兩岸婚姻之漏洞與耗費資源
61.229.233.*
留言人
5/25/2008 7:50:35 PM
內容林委員您好:

本人是板橋市文德里里民~


承蒙您撥空閱讀此信,若有打擾之處,懇請見諒.


本人與大陸配偶4月於大陸結婚證,在海基
會驗證後,目前在移民署等待7月我本人在台第一次面談~

(我是在四川成都涉外婚姻處公證),但前幾天大陸配偶向我要求買房子給她家人,我不答應~於是對方

威脅我不來台灣~並說要本人自行處理離婚事宜.並說我無法離婚成功,對方會注意我在台灣的婚姻狀況.

只要發現我再婚,將告我重婚等等..

現在我決定要離婚~但不知在台灣部分可以能保障我在台灣單身的合法身份嗎?大陸部分去辦離婚可能因為實在舟車勞頓,又勞民傷財後卻不一定離的成婚,本人相信這種案例應不只我本身發生~


斗膽建議 林委員是否可參考立法在大陸配偶來台前的雙方婚姻皆為"過渡型婚姻"~也協調大陸婚姻公證處在雙方定訂結婚證時要求簽下不能在台灣婚姻登記完成前有悔婚的不當理由(如單方面要求金錢,不動產購置為要脅)也就是說在大陸結婚到台灣正式登記前的婚姻均僅止於非正式~只要來台前置作業過程中有發現大陸配偶失聯或違反忠誠婚姻條件者~可依保障台灣配偶為由~由台灣單方面(台灣配偶)片面廢止此婚姻效力~同時也對台籍配偶施行懲罰,如幾年內不得再迎娶外籍配偶~當然大陸也要對大陸配偶施行懲罰.

如此可防止惡質婚姻在大陸配偶來台前或後一再發生~也防止大陸配偶藉由大陸地區登記制婚姻無束縛之漏洞來威脅已在台耗費心力的台灣配偶~此建議相信 海基會過去已發現不少案例~以及過往大陸婚姻在台離婚率之高的前車之鑑,企盼我這台灣人民的心聲相信也是眾多以往及未來可能遭遇到此情形的台灣人的心聲能被聽見並速採取適當措施~我相信這不僅是台灣人民的利益相信也是可充分減少海基會文書或業務量的建議~

本人將自今日起每月寄正式信函給各相關政府單位與民間團體,直到看到兩岸婚姻法得到妥善保障每個兩岸人民婚姻之真誠為止,畢竟現行法令原本就是防止不法婚姻為主~故我想本人的建議應該有達到再過濾的效果.



懇請 林委員解惑為荷~


拜託



一個心力交瘁與對人性失望的台灣人
板主回覆
您好:

關於你的建議,將轉請國會辦公室研究立法或修法的可能性,以防止國人一再受騙,若你還有補充意見,可電洽國會辦公室電話2358-6871.


立法委員林鴻池板橋服務處
6/2/2008 10:22: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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