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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主題
Bravo !!
189.159.237.*
留言人
4/13/2010 1:10:51 PM
內容讓民眾了解每一個人都可以為
地球盡一份心力!
主題
陳情 & help,please.
122.116.208.*
留言人
阿海
4/13/2010 10:34:53 AM
內容陳情 & help,please.
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重點:讓義務役據點長能順利退伍。<<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軍方)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歸納:血手印一事才(有報警記錄)->兇嫌自投羅網(逮捕記錄)->一群義氣相挺的大學生因此而隕落->捏造事實之偽造文書->到近期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所為之侵擾......

真相大白,
但是對方的做為,實在是嚴重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對求職與新職廠方面............對方所造成的侵擾行為)。

<<<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儘速終止侵擾本人,拜託再拜託。>>>

阿海
2010/4/13
主題
悄悄話±±主題
220.133.59.*
留言人
4/11/2010 8:57:13 AM
內容悄悄話內容
主題
悄悄話±±主題
210.208.29.*
留言人
4/9/2010 7:18:55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板主回覆
謝先生,您的訴求,我們以「書面質詢」的方式,向內政部提出改善要求,4/9林委員親自簽名認同,希望行政院重視這項要求。
   
              國會辦公室
4/13/2010 1:36:10 PM
主題
Help,please.
122.116.208.*
留言人
阿海
4/9/2010 1:05:46 PM
內容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從血手印一事因而形跡敗露、兇嫌自投羅網、一群義氣相挺的大學生因此而隕落、捏造事實之偽造文書、到近期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濫用手機測試卡等電子技術所為之侵擾...... ,敝人認為,這一連串的事件必然牽扯上一些老一輩子的人,為了搭救一名對他們來說是至為尊貴的兇嫌,而衍生出來的一連串的陰謀鬼計。現在,本人既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真相可說是以經到了眾所周知的地步了,對方居然還可以<<查無實證>>的手段繼續困擾、甚至於是脅迫本人!
難道還不足以證明,這是…………呃!

總之,
<<<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侵擾,拜託再拜託。>>>

阿海
2010/4/9
主題
陳情 & help,please.
122.116.208.*
留言人
阿海
4/9/2010 8:45:16 AM
內容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
......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陳情 & help,please.
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問題是對方仍要以<<查無實證>>的手段繼續困擾、甚至於是脅迫本人!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既然本人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須的釐清事實真相之申訴,破解對方在上述兩宗案件對本人所做的捏造事實之偽造文書與不實的軍中記錄,事實真相已是到了人人皆知的地步了,劉邦友命案依舊不能破案,問題卡在哪裡,相信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明白了。因此與仁寶緣盡、並要求對方終止以<<查無實證>>的手段繼續困擾、甚至於是脅迫本人!乃是基於以策安全上的考量所必定之回應了。

最嚴重的就是對方的做為,實在是嚴重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對求職與新職廠方面............對方所造成的侵擾行為)。

因此,

<<<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侵擾,拜託再拜託。>>>

阿海
2010/4/9
主題
被車撞~還要幫對方付錢
122.120.209.*
留言人
4/8/2010 11:09:33 PM
內容我爸於97年間被未成年少年騎車撞到,而且對方還肇事逃逸,經由我方律師寫訴訟狀後,賠償金額為40萬,法院判決後為9萬元,並判對方保護管束3年,這件事拖到現在已經告一段落了,但是!對方名下並沒有任何的財產,所以9萬一直到現在我方一毛錢都沒拿到,那也就算了,家父的腿也逐漸復養中,對方也請了法扶中心的律師打官司,但事後我方居然收到法扶的存證信函,要我們幫肇事者付擔法扶費用1萬5千元,如果不支付並凍結我方名下財產,請問一下,這是什麼不成文規定呢?錢已經不是重點了!重點是!當初肇事逃逸的人如今可以若無其事,而我們確莫名奇妙的收到這樣的存證信函,這是什麼道理?請問一下立委,我們該怎麼去處理呢?為了不讓帳戶被凍結,家父己經將此筆費用於99.04.08月繳清了。誰來告訴!這是什麼邏輯!政府拿人民的血汗錢,花的爽嗎?
板主回覆
您好:

可否請你來電告知判決書之詳細內容,以便我們了解為何你們需負擔對方之法扶費用.

板橋服務處
4/12/2010 12:25:44 PM
主題
公道
114.39.100.*
留言人
公道
4/8/2010 1:53:47 AM
內容
To: lifelroc ,lifeline
Date: Fri, 30 Oct 2009 15:22:05 +0800 (CST)
Subject: 我一直求助但無人理


你好
請看以下
謝謝
(我在人間福報看到你們生命線廣告...)

~~~~~~~~~~~~~~~~~~~~~~~~~~~~~~~
只要你們告知.
國賓許董.
他就會馬上處理.
他家老國民黨.
他應照馬總統馬主席所說.
同理心聞聲救苦...勤政愛民...
~~~~~~~~~~~~~~~~~~~~~~~~~~~~~~~~~~~~~~~~~~~~~~~
此事國賓飯店董事長知悉.
新竹貨運台北盧講師、舒講師去年出面處理.

新竹貨運陳國忠張禾葳,撞我又罵我,刑民皆輸,大報登2次,
他們故意不依法賠十多萬(本金加自2004年以來利息)
本來前年他們終於願賠償,但又落跑、、、

我亟需此錢.



感恩 !!
板主回覆
您好:

對於你的問題,似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只是對方避不出面處理,另外你所說國賓許董似非關係人,可否請來電服務處,以便釐清問題!


板橋服務處
4/12/2010 12:22:13 PM
主題
戳破考試院不實的誤導
118.171.241.*
留言人
4/5/2010 10:33:31 PM
內容近日考試院將送公務人員新考績制度至立院審查,納入法源,其中以丙等考核人數訂出3%至5%比例規定,說穿了就是惡整基層人員條款,也因此造成基層公務人員普遍恐慌,就如同Discovery影片中的牛群面臨獅子後面的追殺,拼命奔跑,害怕自已成為?牲者一般的心理狀況,這也充分顯示長期考績不合理的分配結果(甲等分配主管以上,乙等以下通由基層人員扛),至今考試院仍一意孤行,雖試圖找出各種理由辨解,但仍漏洞百出,難令人信服,現就針對考試院常對外誤導大眾辨解理由;分述如下:
銓敘部表示:「此次考績新制改革民調達80%以上,公務人員也有五成以上讚成」。
事實一:民調是可以操作的,而且可以依題目設計成為符合自已所求,若題目不變,同樣的把對象改為教師、軍人、司法人員、政務官也會出現如此的數據或可能更高。而且考試院所作的民調依據為何?公信力仍讓人存疑。
事實二:99年3月19日晚上中天電視電話語音民調反對3%丙等淘汰制約15000通(約佔65%),讚成的約8000通(僅35%),另3月25日聯合晚報A2版報導有某議員針對台北市政府公務員作問卷調查,約近九成(88.6%)反對3%以上丙等考績制,可見考試院說法與事實不符。
銓敘部表示:「考績考核定丙等3%以上,係因非常不滿意公務員者,民調約佔3.6%」。
事實:依此邏輯若行得通,司法人員,民調不滿意者高達四成以上,是否丙等比例要定出40%,目前內閣閣員3分之2以上,?意度不超過50%,甚至有的不超過30%,這些人是否都要訂定退場機制,同樣屬行政院管轄的教師、軍人為何也不訂出同樣的標準,獨厚公務人員,難令人信服。
銓敘部表示:「考績考核丙等者,可後功扺前過,優等或連續三年甲等」。
事實:可預測將來被?牲打丙等者,將會一般非主管之基層公務員(如書記、辦事員、科員、技佐、技士)或新進人員(新任或轉任新單位)或請假較多的(產假、喪假、婚假、事病假等)或分配較無法顯現貢獻度的工作(如收發、檔案管理,櫃台、出納……)為主,而且甲等以上(含優等)又限縮至65%條件下,這些基於弱勢者能平安10年內不被打三個丙等就謝天謝地了,連續三年甲等,優等(90分以上,任內機關考績無人拿過90分以上的紀錄)對基層人員而言無論再怎麼努力,是看得到,吃不到。
  銓敘部表示:「考列丙等者可提起復審」。
事實:過去考績能申訴成功的例子,多是行政上的瑕疵(即考績委員會組織不合規定),且一般考績委員會仍會充份尊重主管權限(增加外人參與考核,人選仍是上級長官決定,且這些人對內部情形不了解,如何公平考核。),所以只要考績委員會組織合於規定,且透過考績委員會程序(即便是橡皮圖章)考核,復審成功機率幾乎是0,且長官為建立威信,申訴者在原單位下場會更慘。
  銓敘部表示:「考績丙等比率訂有彈性調整,績效好的機關或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人數可以提高或丙等可以降低」。
事實:依此機制,全機關總數依舊要3%以上丙等,有單位丙等比例降低,勢必分配至其他單位丙等人數增加,將造成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及其單位爭功諉過,更給首長有分配的權力,可進行挾怨報復的機會。
銓敘部表示:「未來對於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亦將規定應超過1/2,上述機制如何落實,將於考績法及相關子法,如考績法施行細則,面談辦法……等,另作周密嚴謹之防範規定,以確保考績之公平、公正。
事實一:考績法草案第6條之2至4至11款列為丙等條件,其中第11款更明訂「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三者。」,屆時各單位主管依舊有權力提出考核丙等人員,最後機關再排出最後3%,若編制小的單位僅有一個主管及二至三個職員,每年幾乎剉列等,
心理上的折磨可想而知。
事實二:考績委員會一般指定委員均為各單位主管,票選委員超過1/2又如何,全部都是內部同事,依慣例還是尊重主管權限或首長意見,最後還是淪為橡皮圖章。
事實三:法令再如何完備,依舊有漏洞,連司法須三審定讞,都可以拿來打擊異已,考績法不行拿來剷除異已嗎?
事實四:98年試辦機關有8個,須有1%丙等比例,結果一半以上機關達不到目標,其中被考試院考列丙等的人員投書因為是新到任受到不平待遇,另一個機關被考列丙等的人員也投書因不願幫長官代墊法會錢,被挾怨報復,考核丙等。可見試辦期間1%丙等比例,已是爭議不斷,問題重重,必須重新檢討,考試院為了面子仍一意孤行,令人難平。
  銓敘部表示:「丙等人數比率訂為3%,僅係該部之擬議,該部刻正在全省各地舉辦20場次之宣導說明會,廣徵中央及地方各級公務人員之意見,並對於各界及媒體所提改革意見……搜集彙整,提供考試院審議考績法修正草案之參考。」
事實:目前全省各地之宣導說明會仍舉辦中,後面尚有數場次待舉辦,該考績法修正草案,確定丙等下限3%,三丙退場機制等原則卻已於99年4月1日上午通過考試院會,可見早有定見,舉辦各場次之宣導說明會只是矇騙大眾作表面上的應付,說穿了是把公務員「莊孝維」,所有意見均不會採納。
考試院表示:「考績法修法目的是「獎優汱劣,提振士氣」,又關中院長將此修法目標訂調為「捍衛公務人員的尊嚴,爭取人民對公僕的信賴」。
事實:只要定出3%以上丙等比例,以公務人員總數約36萬人,每年就必須有約10,800人基層公務員被?牲打丙等,20年下來將近有216,000人被?牲打丙等,更造成許多基層者反彈、陳情,尚未實施已形成如此嚴重後果,實看不出有何「提振士氣之效」,另考試院面對所有不同意見仍本一貫傲慢態度,不予接受,更把這批人打成反改革者,對外放話,並以民粹方式籍其他管道打擊公務員,這樣的糟蹋,公務員已無尊嚴可言。如今如此硬拗成考績法修正3%以上丙等比例是「捍衛公務人員的尊嚴」、「提振士氣」」,只是讓我們更加反感。
綜上,考績法修正草案3%以上丙等,確有非常不合理之處,如強調考核是公平,公正,若此每個人均由公平制度考評出來的分數七十分以上已屬乙等,又為何硬要無辜犧牲3%的人考核丙等去填滿這個比例,就如同學生均已達60分以上及格分數,老師還須要再抓3%的人去補考或重修嗎?這樣的考績改革又如何讓基層人員信服,提振士氣。
若考試院想以民粹方式籍著改革公務員之名討好百姓,增加選票,建立關院長的功績,?對是大錯特錯(當年阿扁民粹式的喊出公務員退休制度18%改革,縣市長選舉仍然大敗,即是最好例子),因為綠營人士,一票都不會跑,中間選民因跟他沒切身關係,也不會太在乎,但該法若通過,將是災難的開始,受傷最深的公務員(含眷屬,大部份屬泛藍的),將永遠跟國民黨說Bye-Bye,不再扮演永遠的支持者(這也是民進黨樂見該法案通過的原因)。
如今該考績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希望林委員聽到、接到許許多多底層公務員心聲的同時,能了解從來基層公務員是最弱勢的,常任人宰割,基於維護基層公務員之權益,能幫我們刪除不合理的3%以上丙等比例,改為規範行為要件及分數要件,另甲等比例已限縮至65%(原75%),建議仍維持一甲二乙可升等,以維該考績法修正草案的合情、合理性。
主題
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
114.32.211.*
留言人
阿海
4/5/2010 5:20:40 PM
內容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
......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陳情 & help,please.
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問題是對方仍要以<<查無實證>>的手段繼續困擾、甚至於是脅迫本人!
最重要的就是對方的做為,實在是嚴重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對求職與新職廠方面......)。
因此,
<<<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侵擾,拜託再拜託。>>>

阿海
2010/4/5

案件(3個):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是守總機,並且就是有監聽到一些羅致罪名之類的通訊。
此一事件仁寶集團或其相關人員既然有在追查,理應已獲得不少的證明,顯示本人與案情無關。
敝人推斷此事必然有兩種可能:
(1)掩飾他人罪行。
(2)讓義務役據點長能順利退伍。<<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記得在許多年前,通說是兇嫌者,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時間,於本人玩PC-Game時,
本人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聽說此段內容判決書上有記載>>
因為本人未與他們結拜,本就素無往來,如今對方案發,卻來相陷害。
3.敝人於馬祖東莒島服兵役期間頭部被襲擊並且到莒光醫院住院療傷期間,東莒大坪村民宅遭縱火一事:
東莒大坪村在東莒島,莒光醫院在西莒島,此事本人顯然有加以釐清事實真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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