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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考績法草案可能危害
210.241.15.*
留言人
熱血公務員
3/10/2010 3:29:51 PM
內容委員您好,我們是基層公務員,我們對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所以我們有一些意見想要表達:
公務人員永業制是其來有自,目的是能確保公務員能夠依法行政,也是為能確保行政中立,也因為公務人員處理事項都是和人民有直接利益關係,更是需要依法行政而不至於因人制事造成偏頗不公情況,基層公務人員為何可以如此做呢?主要是其職業能有保障,可以在於自己和家庭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後,才有法子依法律上給予職權依法行政,免於受到上面壓力而做出違法不公的事。
近來考試院送交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丙等考績3%,一旦通過將會使整個公務體系為之動盪不安更可能使之崩塌,為何呢?理由如下
一、 將破壞法制基礎:因民粹至上,為了符合所謂民意也為了選票考量更有可能為了自己私人利益(大部份人民都是沈默不語的),上面會以你飯碗要脅你配合,當基層公務人員自己生計都無法保住時,那會考量是否是不是符合社會公益,也許緒公會說有檢察官和法律,但試想也許少許案件以目前國家檢察系統是可以負荷,但一旦基層公務員被上面強迫配合,那不只是公務體系被毀損,國家資源將陷入無限泥沼之中。
二、 紅包文化將非常盛行:因會涉及自身生計問題,為了升等為了考績,紅包文化將會盛行整個公務體系,公務人員不再為以民眾利益考量,會以長官們喜好為重點,那絕非國家之福,將會是人民之害。
三、 內部猜疑抹黑將成公部門文化:為了自身利益考量,公務人員將不再視依法行政為首要目標,為了不使自己成為丙等對象,只好不斷抹黑其它同事,使同事之間相互猜疑,這將不是全民之福,最後受害可能是民眾和國家。
四、 劣幣驅逐良幣:之後吃丙等大都可能是沒有背景和新人,為何如此?因為有背景的人,長官不可能打他(她)考績丙等,那誰去吃呢?只好新人和沒有背景的人去吃,長久下來國家文官體制將成為分贓體制,新進人員將是成為丙等考績部隊一分子,如此下去受害將不只是公務員,每個人最後將是最大受害者。
近日來媒體、電影(不能沒有你)不斷放送公務人員負面消息,負面消息不斷放大,使少數人的行為擴大成為是全體公務形象,再加上近日來經濟狀況不佳情況之下,使得所謂民意把基層公務員當成全民公敵,使一般民眾把所有情緒都加緒於基層公務員身上,殊不知基層公務員只是執行單位並非政策決定單位,政務官任期做完,好的是長官英明,但壞呢? 都是公務人員不配合,弄的所有過錯都是公務員問題,不可諱言,任何團體都會有不良因子,公務人員也不例外,考績法立意是良善但定一定比例丙等,只怕未受其利卻可能造成國家官僚體制敗壞,災難來前知道它、預防它是最好方式,千萬不要到時災難真的造成傷害再去事後補救,那所造成傷害將有可能無法回復了,不要忘了壞人崛起是因為好人都沈默了,德國希特勒崛起就是非常好的例子,請緒公深思啊,千萬不要成為歷史幫兇和罪人啊
主題
法若通過,即宣告國民黨將永遠與執政機會說再見!
210.69.66.*
留言人
3/10/2010 11:33:53 AM
內容委員您好:
我們是一群基層公務人員,雖不是國民黨員,我們與我們的家人及絕大部分的同事長期以來卻死心塌地的支持 貴黨,即便遇上必須「含淚投票」的選舉,我們亦義無反顧地票投國民黨的候選人,縱使民進黨推出才識品德俱佳之候選人,最終我們還是選擇支持 貴黨所提名的候選人,您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我們始終堅信 貴黨必然會照顧我們這一群默默做事,希望國家安定、社會和諧的小公務人員,當然!我們也受夠了民進黨對我們的污名化與妖魔化,藉以挑撥勞工階層對我們的仇視,視我等為貪婪不滿足的一群,處處打壓、修理公務人員、以騙取勞工階層的選票!
民進黨從國民旅遊卡到十八趴,再到研擬退休85制議題,一而再,再而三的羞辱我們、醜化我們,不讓我們有任何說明、澄清的機會,也未見 貴黨出面說一句公道話,莫非吃定我們「非國民黨不投」的屬性。
我們不是反對改革,公務體系亦亟須改革,但請切中時弊,請問強制3%考列丙等,是那門子道理?
在政府高層「行政革新」、「便民服務」喊的震天價響,並納入績效考核機制的今天,我們敢講絕大多數公務人員(尤其第一線公務員或與民眾接觸頻繁的機關同仁)莫不戰戰兢兢、以如臨深淵如臨薄冰的心情與態度辦理業務與面對民眾,雖然我們得到的掌聲不多,甚而責難多於讚美,但我們仍堅守崗位,努力不懈,以一股「人在公門好修行」的信念,願為國家與社會貢獻一份心力!惟政府高層何忍定出一個3%考列丙等的條款,若真施行,則以後機關同仁間協力合作、融洽相處的關係將破壞殆盡,代之而起的是處處勾心鬥角、爾虞我詐、明爭暗鬥將永無寧日,加之人人為求自保,勢必迎逢拍馬、阿諛奉承之風將瀰漫整個公務體系,
屆時恐非社稷之福!
目前的考績制度雖非完美,但尚能保障像李子春檢察官那樣依法行政、不畏權勢的公務員,亦能保障認真任事,不攀附權貴、迎逢拍馬的公務員不致被機關層峰幹掉,彼等公務員承受著年年考績乙等的苦楚與屈辱,尚能力挽狂瀾,維繫著公務體系的核心價值,倘以3%考列丙等配合累計3次之退場機制,委員您相信第一年遭考列丙等的「李子春」或「認真任事,不攀附權貴、迎逢拍馬的公務員」還會繼續做「李子春」或「認真任事,不攀附權貴、迎逢拍馬的公務員」嗎?
我看「不如歸去」之外,只有「隨波逐流」了!
再者,目前考績制度最大的缺失之一,在於參雜太多機關主管或首長個人與公務無關之好惡(尤以民選首長為然),「順我者甲,逆我者乙」是最佳之寫照,就是因為有此大權在握,方淪為不肖主管或首長用以「打擊異己」或「剷除忠良」之刑具。所以受考列為「甲」等者未必屬「甲」等,同理,受考列為「乙」等者未必屬「乙」等,遇有不肖之主管時,甚或迎逢拍馬者較努力工作者更容易被考列甲等,這已是公務體系普遍存在的現象。
在目前考績制度下應可考評為「甲」等卻長期受考列為「乙」等者,尚能忍氣吞聲,指望雨過天晴的時候(即退休之時),倘適用送交立法院這部考績惡法,前者將「一刀斃命,永無超脫」。
目前考績法已賦予機關首長考列丙等的法源依據,實無須再制定3%強制比例,考績制度最大的缺失之二,在於機關首長考核權責不符,即權力過大,責任太輕,權力過大,造成錯殺、濫殺,責任太輕,造成做好人,未盡將殘渣汰除的責任。
所以不是定比例的問題,而是課以機關首長須善盡考核之責。
最後,我們認為公務體系的本質與民間企業組織大不同,惟在精進作業流程方面大可師法民間企業,事實上,我們已經這麼做了,政府業務單位早已建立所屬的標準作業流程與時限,甚或有經濟部的認證,所以,基層公務機關的「照表操課」性越高,其團隊效能越高,公務員經過嚴苛的考試制度篩選,在職期間復接受提昇職能的相關訓練課程,故自有一定水準,加之機關法制教育之推行,依法行政早已成為常態,但是,民眾對我們的看法,有時還停留在二、三十年前那個時代,究其原因,絕對與法令制定及政策面有關,但這些缺失都算在我們這群基層公務員身上!可悲的是,子彈也擋了、刺刀也挨了,最後卻落得個凌遲至死!若考績惡法通過,公務員非但無法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因恐懼被整肅將「依人行政」。

報載銓敘部會制定防整肅條款,試問若不將考績制度之核心問題找出,落實擴大參與政策形成之「慎始」程序,僅圖制定防整肅條款了事,試想公務員若遭惡意整肅,已身心具創,?無法尋求調職改變工作環境(都被打丙了,哪個機關還願意晉用,就算是能商調至其他機關,當年必然會成為當墊背的丙等人選)尚得面對漫長之救濟程序,其相對的一方是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加之官官相護自古皆然,縱使得以平反,公務生涯也消磨殆盡了!
告訴委員一個可怕的後果,假如政權再輪替到民進黨手上,此惡法正好作為其箝制公務員,遂其萬年執政之利器。屆時國民黨也好、中華民國也好恐將成為「歷史名詞」。

委員!民進黨執政時雖百般羞辱打擊我們,但尚未「革」我們的命,「斷」我們的生計,萬萬沒想到 貴黨從政同志竟定出這麼一部惡法,基於作為 貴黨多年黨友之情,我們詳情以告,倘讓這部未經公務人員實質參與修法過程(非如公務人員協會形式上之出席即算交差了事)之惡法通過,我們決定自五都選舉到2012的總統大選乃至爾後各項選舉,將含淚票投民進黨,我們寧可再次受到民進黨的羞辱,亦不願葬身在我們多年忠誠以待的國民黨所制定的惡法中。
主題
轉寄[展現全體公務人員怒吼吧]
210.69.66.*
留言人
3/10/2010 11:27:45 AM
內容(展現全體公務人員怒吼吧)我這一輩子公務人員生涯只能有新進或升遷二次的機會了,因為第3次新進或升遷時可能考列丙等,依考績法草案規定,會被資遣….




標題:我這一輩子公務人員生涯只能有新進或升遷二次的機會了,因為第3次新進或升遷時可能考列丙等,依考績法草案規定,會被資遣…..
我是一個基層公務人員,主辦人事業務近20年,對公務人員辦理考績業務實務及內幕知之甚詳.一般機關凡新進人員、升遷人員或歸類不同派系者,年終考核一律評為乙等(以後可能會評為丙等),如果是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那更可鄰了,如果您是被歸列不同派系,那一任地方首長4年任期,可以把所有他認為不同派系的公務人員全部換掉(資遣),連跑到別機關的機會都沒有,因為在新進人員考列丙等作法下,也難逃資遣的命運,只有儘量巴結單位首長,其他一地聽天由命,任人宰割。
國民黨一群學者出身的蠢蛋,搞不清狀況,獎優汏劣是考績基本原則,也是其基本精神,不是設考列比例,就能簡單解決,現在每個首長都每年都考列甲等,應從單位首長之團體考核下手,單位首長考核不好,其所屬怎可能會好呢?
國民黨對公務人員的權利及福利的照顧及保障,都比民進黨還更民進黨,所在在此讓我們全體公務人員展現80萬張選票的力量,雖然您是國民黨忠實的支持者,請在以後任何選舉中,不要再支持國民黨了,展現公務人員的力量,公務人員不應再沈默了。


以下是投書──給馬總統的一封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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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職之所以敢鼓起最大勇氣懷著忐忑不安心情寫信給您,是因 總統您擁抱基層,您的智慧、法學素養及高瞻遠矚的胸懷,一定可以理解也可以包容我的莽撞,不周之處尚祈海涵!
改革必須是民心所向,也是身為公務員所必須踐行,但也要衡量是否合於情理法。淘汰不好的公務員是必須做的,亦當然要學習企業精神及效法外國績效考核制度,但制度之適用有國情、民族性、地域文化等性質之差異,所謂橘逾淮而為枳,外國服裝不見得適合本國人穿。
今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訂丙等(現暫修訂為四級)「比例」將使政府機關元氣大傷,令公務員惶惶不可終日,事防微於漸勝於亡羊補牢,故斗膽冒昧懇請總統撥冗看完這出自基層公務員真心懇切之言,茲分述如下:(希望這封信能上達 總統而非僅由幕僚交下處理)
一、考列丙等條件既已明定,再訂「比例」則此條件形同虛設,未符丙等條件之人員為「比例」之故而考列丙等,不符法制精神。
二、機關若編制五百人1%考列丙等,第一年五個、第二年十個、第三年十五個其中或有重複,這些人在機關將會形成向下沉淪黑暗的力量;不平、憤怒、憎恨、抗告、不信任、檢舉、黑函等將破壞機關和諧,負面的氛圍使機關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三、若一個國家因無法處置少數之壞人以致治安不好,為防止犯罪就判一定「比例」之人民重刑關進監獄,再以宗教、心理諮商安撫其情緒,訓練新技能使其重返社會。被貼標籤後釋放,竭誠歡迎這些更生人的機關、企業有幾個?又如何逃離社會大眾異樣的眼光?若因「比例」被判三次重刑就處以死刑,則法律何用?這些公務員因此心裏受煎熬、人格被扭曲,這是「制度殺人」。
四、一個頭腦聰明體格健碩之人,對於處於末端的手足不停傷害縱為小傷,久了也會因失血或疼痛而舉步維艱,其理想抱負雄心壯志將流為空談。又如一個家族無法處理壞份子,礙於外界的批判就定出比例誅殺族人,這個家族永遠不會壯大。
五、公務人員乃社會的中堅是國家穩定的力量,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因政黨而反目,乃個人對政黨熱情且於政治上寄予希望,認為自己所支持的政黨可以帶領國家走上康莊大道,為人民謀最大福利之故。但因「比例」而考列丙等則非干政治、理想,而是直接傷害了他們的家人、朋友。公務員不是一個人,其影響力綿密而有力,有如平靜水域下漩渦的力量,政府成員如不能同舟共濟,不是跳船就是等著翻船。其實公務人員大部分是奉公守法、認真負責的知識份子,請不要為了少數害群之馬否定他們的貢獻與努力,使沉默服從的公務員同仇敵愾人心向背,以致親痛仇快。
六、淘汰不好的公務員不在於訂「丙等比例」,於平時獎懲、專案考績隨時就能辦到,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亦可免職,皆可達到淘汰目的,為什麼無法淘汰?最關鍵實在於機關首長的認知、決心、魄力與作為。定比例不但淘汰不了反而誅連無辜,因為並非一次丙等就淘汰,若是考列兩次、三次丙等才淘汰,因機關首長或主管下不了手而換人,將形成「為比例而輪流」。在民選機關愈是基層愈有可能成為選舉報復的工具,不可不慎。
七、對於考列丙等人員初核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比例」之故較大機關每年約五、六人,定會未演先轟動,關說、壓力、黑函將接踵而至,使機關疲於應付徒增困擾,其實不論乙等、丙等直接走申訴程序才不致紛亂。另考績委員會若未覈實審議,依「比例」而通過,如此考績委員會只不過是橡皮圖章沒有意義;再者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成立之目的在於保障公務員權益,類此申訴案件是要依實際審議是否符合丙等條件,還是「維護丙等比例」的政策「冤屈」公務員,若是,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似無存在之價值。
八、以戶政、地政、衛生所、消防等人員而言,他們是政府機關龐大機器的小螺絲釘,渺小而重要,站在為民服務最前線默默工作,他們只要認真負責、堅守崗位、誠懇服務民眾就是好的公務人員,無須是個個才華洋溢、具規劃能力、公關長才、衝鋒陷陣或懷抱遠大夢想之菁英,但他們的位置就在那裡,是不起眼但必須且重要的小兵,真的沒有那麼多可以考列丙等的人員。政府是公務人員的母親,母親不能保證每個孩子都傑出,對於不夠傑出但又努力認真的孩子怎麼忍心遺棄。
九、丙等訂比例可能產生兩種情形:1、考列丙等人員沒有機關願意進用。2、各機關已無人可考列丙等人員,故見獵心喜,廣開大門收容此類人員以充數。這些未達丙等條件而被考列丙等的人員何去何從?政府可聽到他們暗夜的哭泣聲?
十、以銓敘部、人事行政局而言,其人員大部分為菁英中的菁英,是否真有那麼多必須考列丙等之人員實有待商榷,而這些考列丙等之人在其他機關也許是優秀人員呢!因「比例」而考列丙等實不公平。
十一、丙等比例固定,經一年、兩年、三年留下來的都是菁英,到後來除非新進人員考列丙等否則就是菁英也可能考列丙等;新進人員也許是考試剛進公務機關,乃正待培育茁壯之幼苗,來不及長大即遭踐踏折損,實不合理。
十二、政府保障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這些人員工作績效不一定比其他人員差,但也不一定比他們好,若比較差,是要年年考列丙等?還是保障他們給予績效較好的人員不公平的對待?
十三、再以桃園縣185所國小而言,因財政困難致國小編制七十班以下置幹事一人,一百班以下置護士一人,有十所學校另置營養師一人。學校除人事、主計、老師各循其系統考核外只有護士、幹事兩人,他們在學校單獨而唯一,若由縣政府統籌考列丙等,要如何衡量評比呢!
十四、另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每年對於受考人主管要面談兩次,將此枝微末節定於考績法中實無必要,公務機關主管首重在推展執行業務,思考如何提升效率與績效,如何才能把事辦好做好為民服務,非每天忙於面談部屬。況機關主管、副主管業務繁忙,以桃園縣人事機構為例人事人員約234人,每人面談兩次需486次,以今年為例扣除例假110天實際上班只有255天,每天約須面談2人(尚不包括甄選之面試),主管、副主管若因公務繁忙或休假無暇面談,則往後累積之面談人數將使其精疲力竭。人心不同各如其面,況術業有專攻面談技巧非任何人皆可勝任,亦不是上幾堂課就可學會。主管、副主管或有嚴肅不苟言笑、剛毅木訥拙於言詞、性急缺乏耐性、行事衝動言詞犀利、個性軟弱、缺乏同理心等等,若無法做好面談工作面談又有何意義?再者有問題的也面談,沒有問題的也面談,無事、無話可談時將流於空談或閒話家常,徒浪費主管時間及增加困擾,若主管因礙業務繁忙敷衍隨口談談,年復一年,面談又有何功能!被面談者又作何感想!
職從事基層公務員及人事人員,因憂心難以自己,幾經思量考慮再三輾轉反側,決定將此信寄給有睿智遠見的您。請不要視公務員為寇仇,我們是政府金字塔底層的磐石。
民心之所以背離,乃因那些高級官員做了不周全的政策,既無法說服民眾,又無法為政策辯護,加上欠缺溝通、協調及應變的能力,以致所有罪都由總統您來承擔。
而基層公務員只是政策執行者,罪也不在我們,誅殺公務員等於在挖自己的牆腳,公務員雖非全部是您的支持者,但泛藍佔了絕大部分,請不要拋棄這一群忠誠的子民,若銓敘部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過,您將會失去公務員的信任,我們不希望政權移轉,您是我們的舵手,也是國民黨的希望,公務員需要您的鼓勵與愛護!此發自肺腑之建言還請納採,若有冒犯之處尚祈見諒!


主題
惡法草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
122.126.69.*
留言人
3/9/2010 10:18:20 PM
內容

委員您好: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個人有一些意見

1.「獎優」部分,新增優等,上限為五%,「汰劣」部分,丙等比例訂為三%

不知道考試院是哪位先知
將獎勵與汰劣設限為5% 與3%
是不是夢到哪位神仙托夢告知其台灣政府就是那麼爛
只有5%的公務人員是認真的
又搞出一定有3%的人是爛的

這政策 感覺是只為改革而改革吧???
真的改變的了整個體係嗎????

我想當初設法規的用意是好的
但是現在卻看不到設定的道理在哪???

視想若每年都要有3%的人按規定打丙
若大家表現得都很好 卻倫為依規定 一定要有人打丙
真的是很奇怪

2.丙等最少3% 升職乙等取消
在現今升等就已經相當困難了 再取消乙等升職
我想一些優秀但基層人員不用妄想會升等了....


3.評比方式 加入同儕互評???

是怎樣 下層的人只能被上層評分
想搞一個互評 卻又不開放下層評量上層
要知道 很多事是由上層指示與決定的
那上層做錯了都不會被這個機制所淘汰

要這無用的法規作啥


我想每個公務員是樂見改革的
只是現階段的草案有許多弊端

真能改善公務體係嗎????

建議相關單位應把設限原因 說清楚
增加下層評量上層機制

不然只是淪為有心人士 獨權與排他的工具!!!





主題
考績法修正草案的疑問
122.126.69.*
留言人
3/9/2010 10:16:43 PM
內容委員您好,冒昧來信打擾,請海涵。



對本考績法的修正草案,我不免要提出以下的疑問:
一、為何要強制3%考列丙等?
 制裁公務界的米蟲,對一向戮力公務的公務員而言,是非常贊成用丙等考績予以制裁,
但現行考績法就有丙等規定,長官們不適當利用;現在強制丙等規定之後,是否會讓有後
台的人更加有恃無恐,長官也可藉此手段清除異己呢?如果長官做出違法命令,公務員為
了怕自己被考列丙等,是否會違法行政?此外,打考績一向沒有標準,現行中有的單位是
輪流乙等;有的則是長官依其所好,聽話的打甲,不聽話的打乙,現在丙等強制3%後,會
不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
而且這樣是不是每年都要造成一萬人的失業!?

另外,現行規定連二丙才會被要求提前退休或離職;新法草案規定公職生涯中只要取得三
丙便可離職,如果任意被打丙等,雖然可提出申訴,然後申訴成功機率少之又少,如果長
官在之前的生涯中就已經送你兩個丙了,然後在你即將退休之際再送你一個丙,讓你無法
順利退休,這對公務員影響多大!

二、刪除一甲二乙升職等規定,讓升等變得更困難:
 新人進公務機關,第一年考乙;商調機關者,第一年考乙;商調機關不成者,考乙;即
使認真做事卻不受長官青?者,考乙。
 相信這些潛規則,委員不會不知道吧。此外,輪流考乙的現況依然存在,要讓長官
願意將甲等考績送出來,已經不是容易的事了,新修正考績法草案中限制只有連二甲始能
升等,如果不幸我的考績是打:甲乙甲乙甲乙....即使我再想努力在公職服務,看到這樣
的考績、看到自己努力卻得到這樣的惡果,我如何能夠將心力放在公職上?反正再怎麼努
力,我也升不了職等,何必那麼認真,幹嘛不擺爛讓自己輕鬆?

再加上上面強制3%考丙制度一出,我就乾脆擺爛,然後努力奉承長官就行了啊~這樣可以
預見,若干年後,會有這樣的新聞:貪污收賄的公務員中,九成以上均是考甲。不是我要
誇大其詞,這麼下去,難保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如果只是為了民意取向而對付公務員,那麼像司法單位、警政機關、稅務這些必須與民作
對的機關,是不是都會優先成為被對付的對象?

我祈求委員對於考績法修正草案中明顯不合理、並圖利權貴、有後台的人的規定,能
夠多加思慮,不要讓基層公務員從此寒心,拜伏。
主題
請委員力挺基層公務員
118.166.4.*
留言人
地政公務員
3/7/2010 9:44:39 PM
內容委員您好,我是在地政事務所工作的基層公務員,
我們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實在是非常反感,
然而,我們只會再工餘投書,只會上網表達意見,
我們並不會發動罷工,因為我們知道我們工作的目的是服務民眾;
我們並不會集會抗議,因為我們知道這將消耗更多的社會成本,也使更多的同仁疲於奔命。我們只希望委員,能夠力挺我們,能成為我們依法行政的倚靠,
有委員和委員所代表的民意支持,我們的行政才能夠更順遂。
以下是我們反對考績法修正的理由:

擬修正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除第九條之三第一項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
而被考列丙等的原因,居然有:「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三者。如此強制規定,實在有失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

我們地政事務所的同仁,工作時間經常是早上七點忙到深夜十一點,是真正的7-11,但每位認真工作的同事,在新法修正通過的環境下,因為強制丙等比例的規定,都有機會被列為考績丙等。我們如此的努力,卻得到具有懲罰意味的丙等考績,這與本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的主旨:「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實在是大相逕庭;而因強制比例而被列為丙等考績的優秀同仁,更將背負著劣等公務員的枷鎖,這叫人情何以堪。爾後我們縱升遷至主管職位,面對每位認真負責的下屬,我們也不知該如何分出優劣,而勸說下屬犧牲小我,而完成政府再造的大我。我們地政人員,並不怕丙等,縱然我們集滿三次丙等考績而被掃地出門,因為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依然能夠勝任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專業工作;但我們是絕對的不甘心,每天超時的工作,努力解決每個申請人的問題,最後卻因強制比例,而得到名不符實的丙等考績,這叫我們如何對國家及政府產生向心力及信任感?因此,非常希望委員,能更了解我們的心聲,明白我們的工作辛勞,讓這份具嚴重瑕疵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能夠在這裡就止步。
主題
真心懇求拜託委員慎重審理考績新制草案
218.169.53.*
留言人
一名小小的基層新人
3/7/2010 5:37:50 PM
內容委員您好:

委員可能已由各管道接收到許多基層公務人員的心聲,相信委員也了解到多數基層人員真的不是一群為反對而反對的笨蛋米蟲,大家都是依據自身經驗和觀察,認真思考新制施行後的極可能產生的諸多弊端啊!

大家最一致的看法-就是 『公務人力反淘汰』(該走的,走不了;不該走的,卻提前滾蛋。)

是啊! 公務人員保障法雖有申訴規定,但老實說,丙等當事人自己就要先蒐集多少證據才能證明自身清白,更要有勇氣站出來和機關長官的意志對抗。即使申訴成功,常情而論,當事人又怎還能期盼自己日後在機關內繼續順利做事與做人呢? 再者,就算考丙的不是自己,看到身邊辛苦做事但不受長官青睞的同事為了一個強制丙等比例的不合理規定,無辜考丙,這將對整體公務士氣有多大打擊啊?! 在士氣低迷的情況,身處第一線面對民眾洽公的同仁們,又怎麼會勇於任事,拿得出一流的服務品質來實踐公共利益呢?

現在最讓許多基層公務人員難過且氣憤不平的是,我們偉大且高高在上的關院長顯然並不了解現實中各機關打列考績的情況,可能也不顧諸多新制後果,堅持要將這樣不合情不合理的惡法草案送進貴院審理,只衷心盼望貴院諸公能夠用您們雪亮的眼睛審理此案,替眾多基層公務人員的工作權把關,同時也是造福民眾啊!
祝 平安 順心
主題
一位國考生對新考績法的擔憂
220.133.75.*
留言人
國考生
3/7/2010 1:25:37 PM
內容委員您好

敝人是目前正在為國考作準備的考生, 對於最近考試院提出的新制公務人員考績法, 敝人深感疑慮及擔憂, 因此寫下這封信, 請 委員明鑒。

對於公務員考績法改革, 敝人當然是深表贊同。然而, 考試院近日所公布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中, 其中規定丙等比例強制為3%,凡公務員生涯累積三次丙等者,就必須辦理資遣或依規定辦理退休。這顯然違法悖情不合理,甚至有違憲之虞。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向來受批評處是,未能確實做到淘汰不適任者,然而,現存的考績制度下已有公務人員淘汰機制,即:平時考核丁等者,或者專案考績被記兩大過者,將被免職;因此,關鍵問題並不在於公務人員淘汰制度的有無,而在於考核者的評鑑方式。儘管考績法中訂有相關規定,但考績評比時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主管在個人黨派、私交情誼、組織單位文化、工作氣氛、避免與人結怨等考量下,往往選擇鄉愿式的做法,也因此發生組織成員輪流被評乙等、主管必須事先安撫被評為乙等者…等情形,使考績制度無法發揮功效。

若此考績法通過, 如果考核者的評比方式不變,則依舊可能出現依據非客觀考量所做的考績,進而出現無後台、與長官無私人情誼者在一定丙等比例下成為犧牲者。而也正因為這樣的擔憂,可能助長組織內的阿諛奉承之風,或者惡化關說、黑函等情形,嚴重影響行政中立,打擊公務人員士氣。另外,也難保「輪流拿丙等」的情況不會出現。如此一來,此制度勢必引發更多公務員權益、工作權之爭議,徒增麻煩,恐影響公務機關之工作效率。

一言以蔽之, 此考績法若通過, 會被淘汰者,恐怕只有老實依法行政苦幹實幹,沒有後台,又拙於討長官歡心者,真正該淘汰者反而仍能安於其職, 誠可謂制度殺人。因此,改革之道實應在提升考績評核的客觀程度。這個修正案內容不但無法改善考績制度,反而有惡化之可能。

綜上理由,建議考績法切勿設訂固定比率丙等人員,刪除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固定比例相關條文,訂定明確丙等構成要件,而非以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因人設事之法律條文,剝奪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方能保障人權。

懇請您重視此案, 不然國民黨將從五都選舉看到公務人員及數十萬國考民眾的不滿。
主題
新人吃乙~~新法若過變成新人吃丙!!!
114.47.145.*
留言人
新人公務員的可悲
3/6/2010 9:47:10 PM
內容贊同考績法改革,設計連續丙等淘汰,促使績效不佳人員有退離機制,但如何以客觀明確的條件規範找出真正的劣等人員輔導改正或令其資遣退休,而不是以強制3%固定比率丙等羅織構陷,否則將成為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法。

訂出丙等比率,以莫需有之罪名羅織構陷,在工作表現無違失事實下,如何認定該等人員為最末3%?且考績評定在公法上向屬高度屬人性事項,而今連續丙等淘汰機制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日後勢必復審及行政訴訟案件大增,更應以更謹慎小心的態度處理,以免浪費國家成本、社會資源。
主題
考績惡法不可行
122.126.26.*
留言人
熱血公務員
3/6/2010 9:19:15 PM
內容親愛的委員您好

在此向您反應基層公務員的心聲
目前考績法的修改內容與現實嚴重悖離
強制丙等比例、終身累計3次丙等辭退、升等條件嚴苛
無法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績效
反而會造成公務員惶惶終日
不斷內鬥、黑函
大家不斷找背景、迎合有權勢的人物
甚至配合違法
花在辦公的心思一定會減少
這不但嚴重傷害公務員的士氣和家庭穩定
民眾也無法得到良好的服務
因為有背景的擺爛也不會有事
無背景的想說會遲早會被弄走,做不做也沒差
最後行政效率一定會降低
如此運作的國家機器遲早會出問題
危機重重又無法與社會其他職業接軌的工作
優秀人才勢必不願投入
實非國家之福
若是含冤而被辭退的公務員家庭要面臨破碎
極有可能會造成社會問題的來源
甚至不惜走向極端
不可不慎

再者當前人口出生率低
乃是社會經濟不穩定
若是穩定的公務員也動搖了
那想必出生率、購物、購屋等數字又要再下修
未來政府或是工商業的商機和可利用的人力都會減少
要人多 敢花錢 大家才有錢賺 不是嗎
如果朝不保夕 連公務員也要拼命存錢
那不正好跟政府拼生育 拼經濟的方向違背嗎

大多數的公務員都是肯守法
願意跟著政府一起為百姓謀福利
如果犯錯非常容易丟工作、遇到棘手工作誰會敢任事?
目前的考績法修正方向實在太過矯枉過正
即使認真者也不能保證不跟害群之馬一起陪葬
淘汰機制應當長遠慎重規劃
研擬出能真正激勵工作動機、實際淘汰不適任者的制度
而不是在試辦失敗後還強行推動

我們一直都在為人民盡心盡力
請讓公務員的心跟著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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