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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的政策!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1.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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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翰
4/10/2012 9:07:03 PM
內容林委員您好:
我是居住於新北市的市民,
我去年八月份被國軍教召了第一次,
去了七天要浪費多少人民納稅錢您知道嗎?

吃、住(吹冷氣)、薪餉、還有第二天的行程竟然有"包遊覽車",坐回位於土城的後備指揮部參觀,然後七天的課程內容制式、八股、無聊,而且還要退伍多年,對於槍枝不慎熟悉的人,訓練個兩三天就上場打靶,不危險嗎?

一年召了幾梯次?一次幾百人?薪餉發了多少錢?我想8.9000萬甚至上億元跑不掉吧!
甚麼叫做精減常備、穩固後備?
那些常規兵,義務兵不訓練,召我們這些退伍的老百姓來訓練專長保家衛國?
真的是荒謬至極!!!

再來請教立委一個問題!
請問現在是多久時間教召一次?
去年教召裡面的教官是說,兩年一召
那請問去年八月教召回來,
為何我在今年二月又收到動員召集令?
請問這樣有到兩年嗎?

打去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詢問,
他竟然說每年政策不一樣,
請問可以這樣說改就改嗎?

這樣不只影響我的工作,
關係到升遷,
因為教召就要跟公司請假七天不在,
去做一些狠鳥的事情,
不到半年耶,又在教召,
新北市是吃飽了沒事幹嗎?
他竟然還回我說名單是"電腦選的"

再來我當了爸爸,
家有新生兒,經濟壓力很大,
這樣一召我要丟太太一個人在家帶女兒,
這樣對嗎???

請林委員去查察好嗎?拜託了!
主題
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122.116.196.*
留言人
阿海
4/8/2012 11:53:22 AM
內容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並且有危及敝人生活之現實問題,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please。〔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Question: 是槍擊命案ㄟ
☆ “群策群力,竟是始料未及的後果。”
☆ “一去不回???。”->“始料未及;樂極生悲。???。”
☆慶祝榮退的時候,搞成傷亡慘重。
☆邱〔劉〕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再補一熗”、“扛死人”之兇手官員。劉煌源是“害死伊ㄟ阿叔”之人。
☆“官員開熗殺人,就這爾簡單嘛!”
Question:“通姦共犯。”
Q:“他們兩個在相摟ㄟ時準,打出地一發。”
Q:“槍管往上偏。”“槍口上揚一個角度。”
Question:“食物中毒事件。”
Q:“幫他們飼囝ㄚ,毒死自己ㄟ子孫。”
☆“草菅人命。”
Question:崇法務實?狡辯!
Q:“我是帶念到伊是國中同學,其實伊才是真正的主謀者???。”
Q:“法院已經裁定伊是兇手,所以伊就一定要去投案了嘛。???” “法院已經裁定伊是兇手ㄚ,立刻逮捕歸案???。”“法律就是這樣嘛???。”“為了司法尊嚴???。”
Q:“ “到底是所有的人的簽名蓋印ㄚ才有效,ㄚ是伊ㄟ個人片面之詞才有效。”
Q:“ 實情就是這麼詳細,他只是假裝不知道而已嘛。”“一個主謀一個兇手ㄚ,哪有開熗。”
Q:“法律上就是這樣嘛,我姓邱、伊姓林,伊就是真正的兇手,有什麼不對?”
Q:“你會害你的所有的親人構成一級謀殺罪,講乎你明白。”
Q:“大不了大家一起死。”
Q:“變造是教唆林柏青、蕭智仁害死十多條人命ㄟ人才是真正ㄟ兇手啊,嘎真正開熗ㄊㄞ人ㄟ官員無關ㄚ嘛!”
Q:“人家已經是董事長了,並且舉發你是主謀了。”
Question:“目標江幸恬。”
☆將十多條命案的深重罪孽嫁禍給他人、並且強迫第三者頂罪的一種手段。
Q:“「子不與怪力亂神。」”
Q:祕辛?“祕招!”
Question:“牽連甚廣。”
☆ 通奸“共犯結構”:主要的原因是劉〔邱〕明賢、劉煌源、邱〔劉〕文甫、林柏青、蕭智仁這5個人的關係匪淺。“亂七八糟”的關係。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比喻犯法者難逃國法制裁。
☆ 未能防微杜漸,當機立斷、根除弊病,姑息養奸,竟成窮凶巨蠱,其為禍患也,將不知如何地禍患無窮盡矣。
Question:博命演出,攻擊特定人士。
Q: “為什麼劉煌源m免判刑?”
☆邱〔劉〕文甫夥同劉煌源總是口口聲聲不停地公然毀謗他人,意在混淆案情、挑撥離間、脅迫頂罪,危害第三者之生活或生存權,冀希劉家能秉公議處、勿枉勿縱,還人民一個公道,暨維護中華民國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
☆ 淡泊的人生,勿需被捲入大官戶內之名利之爭。
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Good luck.“Over!”
Question:
Q:“你知ㄚ這要判什麼刑否!”
Q:“一直在重複嘛!”

阿海
2012/4/8
主題
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122.116.196.*
留言人
阿海
3/30/2012 10:15:56 AM
內容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並且有危及敝人生活之現實問題,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please。〔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眾所皆知,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劉宅官邸血案〕是中華民國司法機關積極介入、主動偵辦的國內重大刑事案件。但是事到如今,實際上竟是包庇縱容兇嫌與相關人士使用科技廣泛地製造謠言,刻意混淆事實真相、刻意挑撥離間,構成公然毀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脅迫頂罪與侵擾之事實,並且是危害第三者生活〔生存〕之狀況。如此之做為,實在是不能排除是有司法人員,為了 私情而包庇縱容兇嫌不斷地危害台灣人民,扼殺人民權益之嫌疑。再者,衛星〔頻道〕的環繞範圍有多大,事件發生地就有多廣,為了此一國內重大刑事案件,竟然可以包庇縱容兇嫌與相關人士,使用科技如此厚顏無恥的公然侵擾事實,豈非突顯得中華民國的司法無能,而為全世界的人所知之,遺笑國際間!?

Q:“法院已經裁定伊是兇手,所以伊就一定要去投案了嘛???。”
但是邱〔劉〕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再補一熗”、“扛死人”之兇手官員。
但是劉煌源是“害死伊ㄟ阿叔”之人。
☆繼“一發不可收拾”、林柏青大開殺戒之後,據聞劉煌源亦跟進並開熗射擊,將某林姓人士“???”擊成重傷。如此說來,劉煌源亦理當一併受到法律的制裁;並且相信是劉煌源在不知林姓人士的來歷之情況之下,所犯下之罪行。
☆既然真相早就已經為大家所清楚明白,即使邱〔劉〕文甫乘司法人員職務之便做出許多偽證,然而並非事實,亦是顯而易見、很容易就能判斷得出來的虛偽之陳述,為何劉家方面仍要繼續縱容劉煌源與邱〔劉〕文甫公然毀謗本人、行脅迫頂罪之實呢?
☆邱〔劉〕文甫夥同劉煌源總是口口聲聲不停地公然毀謗他人,出言不雅,意在混淆案情、挑撥離間、脅迫頂罪,危害第三者之生活或生存權,冀希劉家能秉公議處、勿枉勿縱,還人民一個公道,暨維護中華民國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
☆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又何嘗須要捲入大官戶內的名利之爭!?
Good luck.“Over!”

阿海
2012/3/30
主題
悄悄話±±主題
111.242.106.*
留言人
3/29/2012 4:01:05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主題
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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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3/27/2012 2:04:36 PM
內容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您好:
懇請 規勸阻卻之:“淺短的策略???”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並且有危及敝人生活之現實問題,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please。〔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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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劉宅官邸血案〕是中華民國司法機關積極介入、主動偵辦的國內重大刑事案件。但是事到如今,實際上竟是包庇縱容兇嫌與相關人士使用科技廣泛地製造謠言,刻意混淆事實真相、刻意挑撥離間,構成公然毀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脅迫頂罪與侵擾之事實,並且是危害第三者生活〔生存〕之狀況。如此之做為,實在是不能排除是有司法人員,為了 私情而包庇縱容兇嫌不斷地危害台灣人民,扼殺人民權益之嫌疑。再者,衛星〔頻道〕的環繞範圍有多大,事件發生地就有多廣,為了此一國內重大刑事案件,竟然可以包庇縱容兇嫌與相關人士,使用科技如此厚顏無恥的公然侵擾事實,豈非突顯得中華民國的司法無能,而為全世界的人所知之,遺笑國際間!?

Question:
Q:“全部ㄟ人一級謀殺罪。”“拖延時間。”
Q:“免死金牌。”“江鵬堅的遺言。???”
Q:“江劉石不轉。”〔應該不是「江流石不轉,遺恨失吞吳。」〕
Q:“通姦共犯。”
Q:“???的完美封殺組合,劉邦友的屎尿都未付放。???”
Q:“五虎大將。”“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
Q:“蕭智仁的親生母親是???。”
Q:邱〔劉〕文甫:“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就是等你去投案而已。”
Q:邱〔劉〕文甫:“大不了大家一起死。”
Q:劉煌源:“陰間佬阿,嘎您爸死過來。”〔又不是古代行軍打戰的時候,軍隊在對壘叫陣。〕 <2012.3.21>
“邱文甫是叛徒。出賣??????”
Q:劉煌源:“就是姓林ㄟ要擔主謀。”
Q:劉煌源:“就是要嘎姓林ㄟ結怨仇。”
Q:“害死伊ㄟ阿叔,還可以告伊加重毀謗罪。???”〔劉煌源〕
->“連鎖效應。”“一併同罪。” <2012.3.21>
Q:邱〔劉〕文甫:“沒來去Portland 好ㄚ啦。”<2012.3.23>
〔這顯然與之前談論過的話題有相關聯;“移送美國受審。”〕
->“插翅難飛。???” <2012.3.23>
☆敝人甚為懷疑,是否是因為邱〔劉〕文甫的養父的死因,成為林柏青牽制邱〔劉〕文甫的藉口,邱〔劉〕文甫則是已官員身分壓制林柏青,長期的爾虞我詐,因而衍發犯下諸多之罪行?
☆繼“一發不可收拾”、林柏青大開殺戒之後,據聞劉煌源亦跟進並開熗射擊,將某林姓人士“???”擊成重傷。如此說來,劉煌源亦理當一併受到法律的制裁;並且相信是劉煌源在不知林姓人士的來歷之情況之下,所犯下之罪行。
☆既然真相早就已經為大家所清楚明白,即使邱〔劉〕文甫乘司法人員職務之便做出許多偽證,然而並非事實,亦是顯而易見、很容易就能判斷得出來的虛偽之陳述,為何劉家方面仍要繼續縱容劉煌源與邱〔劉〕文甫公然毀謗本人、行脅迫頂罪之實呢?
☆“依照情節輕重作判刑???;法律就是這樣。” <2012.3.24>
☆“這些都是長期爾虞我詐的經驗也。”〔應該是指對方人士所犯下之一切罪行。〕 <2012.3.24>
Q:“亂世間。”〔劉煌源〕
☆“一個陰險奸詐,一個奸詐陰險。”“那還不是一樣!”
Q:“你以為只有這樣子而已嗎。” <2012.3.24>
☆研發併使用“鐳射武器”攻擊第三者,敝人亦以為是“預謀行為”、“蓄意謀殺行為。”
Q:“開熗ㄟ人還可以(誣)告人家是兇手噢!” <2012.3.25>
〔之前談論過的議題:“死刑犯地鬧台灣,人民地喊救命。”〕
->“在地人就是台灣人,台灣人就是在地人。” <2012.3.25>
Q:“邱〔劉〕文甫ㄟ阿兄(開熗)彈死你ㄟ老爸ㄚ,你開熗彈死你ㄟ阿叔,你是頭殼堆屎是否!” <2012.3.25>
Q:“採花蜂當時變做花蕊乎人採!” <2012.3.25>
Q:邱〔劉〕文甫:“法院已經裁定伊是兇手ㄚ,所有的人已經無罪啊!”
->“法院是你開的噢!” <2012.3.25>
Q:“法院已經裁定伊是兇手ㄚ,已經嘎姓劉ㄟ無關啊!”
Q:劉煌源:“伊要嘎姓劉ㄟ結怨仇,伊就是兇手。”
〔相關人等〕:“伊要嘎姓劉ㄟ結怨仇,伊就是兇手。”
->“相關人等就是那群酒囊飯袋!” <2012.3.26>
Q:邱〔劉〕文甫:“食物中毒,蕭智仁也已經指控是他教唆的了嘛。”
->“邱〔劉〕文甫指揮蕭智仁辦案蒐證!”
Q:邱〔劉〕文甫:“我是董事長,我講的才是真的嘛。”
->“欺騙查某人的花言巧語。”<2012.3.26>
Q:劉煌源:“伊ㄟ陰謀害死伊ㄟ阿叔。”
☆邱〔劉〕文甫夥同劉煌源總是口口聲聲不停地公然毀謗他人,出言不雅,意在混淆案情、挑撥離間、脅迫頂罪,危害第三者之生活或生存權,冀希劉家能秉公議處、勿枉勿縱,還人民一個公道,暨維護中華民國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
Q:“就是貪生怕死了嘛。”<2012.3.26>
Q:“眾人插。”“紙老虎一戳即破,所以才叫做眾人插。”<2012.3.26>
Q:“一個Hawaii,一個Portland;一個綠島,一個蘭嶼。”<2012.3.26>
Q:“某大陣、子大陣嘛。???”
->“當初帶念到年幼無知、帶念到是新人,現在又要帶念到某大陣、子大陣。”<2012.3.26>
Q:“法院已經裁定ㄚ,為什麼要戈毀謗姓劉ㄟ。”<2012.3.26>
Q:“法院已經裁定伊是兇手,所以伊就一定要去投案了嘛。”
但是邱〔劉〕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再補一熗”、“扛死人”之兇手官員。
但是劉煌源是“害死伊ㄟ阿叔”之人。
Q:“但是法律就是這樣,伊就是要去投案。”
Q:“血手印的目的就是這樣。”<2012.3.26>
Q:“為什麼劉煌源不用判刑?”“呸!什麼公平正義原則。”<2012.3.26>
Q:“意思就是講中華民國的司法機關專門地陷害無辜ㄟ人。”<2012.3.27>
Q:“英文(句子)也是這樣,有長有短???。”<2012.3.27>
Q:“無嘎你槍決掉,你不甘願是不是。”<2012.3.27>

阿海
2012/3/27
主題
新北市民的請願是委員您不受理嗎?
114.24.171.*
留言人
3/23/2012 1:42:03 PM
內容長官您好請您能詳查事實協助小市民爭取權益, 昨天卻聽見住九號的姑姑已領得100%拆遷補償金!女婿是律師就是不同! 而我無法接受這麼低的誇張金額,我看不到合理的正義在哪,更難接受七戶裡的另外30%還莫名被剝削不見? 住了101年就算最後獲得拆遷補償,難道不能協調等新建蓋好屋時分回一戶三房還我嗎? 差額我都肯為我年邁的父母著想與建商相互作找補,未來都要在該處有間能避雨的窩居住,我願意相互研究方法,我若連這些基本權利都談不到;那我就更加愧於面對我父母,本人真誠請求長官您肯提攜能幫助我.蕭先敬上 20120321
主題
懇請 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122.116.196.*
留言人
阿海
3/23/2012 12:2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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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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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並且有危及敝人生活之現實問題,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please。〔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Question:
Q:“全部ㄟ人一級謀殺罪。”“拖延時間。”
Q:“免死金牌。”“江鵬堅的遺言。”
Q:“江劉石不轉。”〔應該不是「江流石不轉,遺恨失吞吳。」〕
Q:“通姦共犯。”
Q:“???的完美封殺組合,劉邦友的屎尿都未付放。”
Q:“五虎大將。”“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
Q:“蕭智仁的親生母親是???。”
Q:邱〔劉〕文甫:“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就是等你去投案而已。”
Q:邱〔劉〕文甫:“大不了大家一起死。”
Q:劉煌源:“陰間佬阿,嘎您爸死過來。”〔又不是古代行軍打戰的時候,軍隊在對壘叫陣。〕 <2012.3.21>
“邱文甫是叛徒。”
Q:劉煌源:“就是姓林ㄟ要擔主謀。”
Q:劉煌源:“就是要嘎姓林ㄟ結怨仇。”
Q:“害死伊ㄟ阿叔,還可以告伊加重毀謗罪。”〔劉煌源〕
->“連鎖效應。”“一併同罪。” <2012.3.21>
Q:邱〔劉〕文甫:“沒來去Portland 好ㄚ啦。”<2012.3.23>
〔這顯然與之前談論過的話題有相關聯;“移送美國受審。”〕

阿海
201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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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有心賺錢的所有朋友
218.173.68.*
留言人
twlingfang
3/22/2012 6:07: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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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3/20/2012 7:48: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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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並且有危及敝人生活之現實問題,敬請要求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please。〔使用同一個衛星頻道,侵擾或毀謗本人之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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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劉宅官邸血案〕是中華民國司法機關積極介入、主動偵辦的國內重大刑事案件。但是事到如今,實際上竟是包庇縱容兇嫌與相關人士使用科技廣泛地製造謠言、刻意混淆事實真相、刻意挑撥離間,構成公然毀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脅迫頂罪與侵擾之事實,並且是危害第三者生活〔生存〕之狀況。如此之做為,實在是不能排除是有司法人員,為了 私情而包庇縱容兇嫌不斷地危害台灣人民,扼殺人民權益之嫌疑。再者,衛星〔頻道〕的環繞範圍有多大,事件發生地就有多廣,為了此一國內重大刑事案件,竟然可以包庇縱容兇嫌與相關人士,使用科技如此厚顏無恥的公然侵擾事實,豈非突顯得中華民國的司法無能,而為全世界的人所知之,遺笑國際間!?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歸納”〕: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本人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本人就是在旁邊觀視的旁觀者。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有警車駛出對街的〔劉家〕巷口,應是逮捕到兇嫌。〔根據對方之說詞,AM 5:00就報警抓人。〕
Q:“最後一餐”、“鴻門宴”:竟是慶祝榮退真傷重!?
Q:“主動偵辦”:懸了十多年的刑案,擾亂台灣這麼多年,並且攻擊第三者!?
Q:“再補一熗”,命中他人之要害,致人於死,依法而論,其定義為何?
Q:“食物中毒事件”!“貪污腐敗”!
懇請 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敝人只不過是一名小小百姓,亦非集團之員工,淡泊的人生,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又何嘗須要捲入大官戶內的名利之爭!?
Good luck.“Over” !

☆煩請劉家勸阻劉煌源使用伊ㄟ“鐳射武器”危害本人生活〔生存〕之陰狠惡劣之所做所為。
★事件發生地:衛星〔頻道〕的環繞範圍有多大,事件發生地就有多廣。

☆“群策群力,竟是始料未及的後果。”想必劉煌源亦是難辭其咎矣!
劉宅官邸血案〔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竟然是劉家“三劍客”於不成熟概念之下所精心策劃、表現出來的功績赫赫?是非常負面而的一種思想、一種信仰、一種力量的完美封殺組合,所展演出來的悲劇!〔好諷刺呀!〕請教所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啊,到底是要繼續縱容他們無恥到民國幾年才肯休止呀?中華民國的“司法尊嚴”是要擺到什麼地方才好吶?
相信台灣同胞都聽得很清楚,就是伊自己的陰謀詭計害死伊自己的老爸,竟然還有顏面敢公然謊話連篇,脅迫他人頂罪,好維持住劉家的面子?〔“這歷史要怎麼寫!”〕
☆“重新結拜”: 顯然是為了脫離國小四年級時的結拜關係。
“小南門幫!”「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同年同月同日死。」
“三劍客”:劉煌源、劉〔邱〕明賢、邱〔劉〕文甫。「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邱〔劉〕文甫:“大不了大家一起死。”
Q:“全部ㄟ人一級謀殺罪。”“拖延時間。”
Q:“免死金牌。”“江鵬堅的遺言。”
Q:“江劉石不轉。”〔應該不是「江流石不轉,遺恨失吞吳。」〕
Q:“通姦共犯。”
Q:“陰間佬阿。”“邱文甫是叛徒。”
Q:“???的完美封殺組合,劉邦友的屎尿都未付放。”
Q:“五虎大將。”“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
Q:“蕭智仁的親生母親是???。”
Q:“大不了大家一起死。”

☆邱文甫的主謀說:在一般的情況之下,教唆行兇之人,的確是如同邱文甫所說的,“主謀才是真正的兇手。”時間回溯到十多年前的案發當時,以當時的人事時地物做考量,請教一下各位,誰才是真正的兇手呢!?
☆據聞邱文甫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人員第一名錄取之人”之司法人員,並且於案發當天,“最後一餐”、“鴻門宴”的時候,成為“一發不可收拾”、“再補一熗”、“扛死人”之兇手官員。敬請詳加察明確認之。
☆邱文甫與林柏青是同母異父的關係,由同一個母親所生出。敬請察明確認之。
他們之間的關係複雜,卻與本人毫無關係。


☆〔劉〕彭玉英女士既為劉邦友遺孀,理論上就有要求邱〔劉〕文甫與劉煌源兩人,終止此一侵擾台灣人民之事件與停止危害第三者生活之責任。
☆據聞“第一發是邱Madam,第二發是邱〔劉〕文甫。”
邱Madam與張永青先生為夫妻關係。
以此懇請張家能夠要求他們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以此懇請邱家能夠要求他們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與張家有關係之人士:張永青先生。
與邱家有關係之人士:邱良明先生、邱淑娥女士、邱奕松。
☆據聞邱〔劉〕文甫是“江鵬堅的後人。”這顯然是與他的親生母親江〔邱〕美有關聯。
據聞邱〔劉〕文甫與林柏青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江〔邱〕美女士是他們兩人的親生母親。
以此懇請江家能夠要求他們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與江家有關係之人士:江〔邱〕美女士〔“食物中毒事件”〕、邱〔劉〕文甫、林柏青、江幸恬:〔“食物中毒事件”〕。
☆據聞邱〔劉〕文甫的親生父親是劉玉勳先生。敬請察明確認之。
以此懇請劉家能夠要求他們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與劉家有關係之人士:劉老師、劉玉勳先生、〔劉〕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劉煌源、劉〔邱〕明賢、邱〔劉〕文甫、〔劉〕彭明珠、劉貞櫻。
☆據聞林柏青與蕭智仁的關係非比尋常。 敬請察明確認之。
以此懇請林家能夠要求他們終止此一台灣侵擾事件。
與林家有關係之人士:林柏青的親生父親、林柏青、蕭智仁。


阿海
2012/3/20
主題
陳情民事法律問題(離婚)
59.121.152.*
留言人
3/7/2012 8:53:18 PM
內容林委員您好︰
我是未歸隊黨員,國徽字1001662號,向資深黨員您詢問與陳情,因我是貧困黨員,也從未向國家申請補助,至今因為干涉到離婚事宜及法律之問題,才向您訴情。
請問林委員,我現在要向法律申請離婚無效,因為公證人是自己所寫,所以公證人不在場,我想申請離婚無效,但不知是否會牽涉到偽造文書之法規?
民國99年10月因為生意失敗,我老婆提出離婚以利得取低收入戶之資格,才遭受誘騙,同意簽下孩子的監護權歸母親。結果並未批准資格。離婚之後,夫妻還繼續同居一年多,同居至101年1月,但在民國100年7月的時候,妻子卻偷偷另交新歡,起初並未知情,是經由孩子口中得知,也確實查證到妻子在外遇男方家裏同住,時常把小孩帶至男方住所同睡,從孩子口中得知,妻子常在孩子面前做出色情行為,使小孩的身心有不良影響。
離婚之後,因有私下合約簽訂不可另交新歡或再婚,如有違者自動放棄監護權,在民國100年11月4號,因妻子發覺我知道內情,立即私下把她及小孩的戶籍遷至新歡的戶籍中,因怕我探視小孩會與新歡發生口角且把合約內容公諸於世及向法院提告,所以依然和我同住至民國101年2月16日。在101年2月13號私下至學校辦理退學,接著在2月16日時,欺騙我說返鄉探親,過年後會帶小孩回來開學,後來得知,她把小孩子放在大陸讀書,原來一切都是騙局。我曾多次向妻子提出和解,料想不到妻子及她家人卻向我挑?說我貧窮,沒資格與她談和解。但妻子在離婚後與我同居的那段時間,小孩及家庭的一切費用都是由我支付。
如今,我想提出離婚無效,那我該如何辦理才不會涉及偽造文書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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