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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別當中醫界包庇密醫的幫兇
10.240.133.*
留言人
華陀再世
5/31/2010 6:32:54 PM
內容推拿師違法在中醫界的情形已存在多年,經有良知的中醫師不斷積極抗議,總算得到衛生署正視此一問題,整個中醫界的理事長和委員也以59票比21票的懸殊比例贊成推拿師不得存在於中醫界,但一個不明瞭狀況的立委竟然接受少數違法理事長的邀約,便召開協調會支持密醫持續存在,全世界恐怕也只有林鴻池立委敢支持密醫的,到一個合格的醫療院所看病,卻由不合法的密醫做治療,不知道林鴻池立委會覺得正常嗎?當一個立委不關心民眾的就醫安全和品質,卻站在密醫一方幫密醫說話,不會愧對老百姓的選票嗎?請別再當中醫界包庇密醫的幫兇了。
板主回覆
您好:

身為民意代表,接受民眾陳情,避免社會衝突與抗爭,安排ㄧ個讓雙方理性溝通的機會,這是為所當為之事,委員並非像你所說支持密醫,因推拿師並不能從事所謂的醫療行為,所以請勿誤會,當天的協調會的內容如下(先前已張貼過),一切可受社會公評,請參閱:


林鴻池委員針對衛生署公告,中醫院所不得有民俗調理推拿人員一事,於4月28日下午三點半,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主持協調會。其他與會人員包括: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委黃林煌、台北市中醫師公會陳志芳理事長、台北市中醫師公會施純全名譽理事長、台北縣中醫師公會張景堯理事長、台北縣中醫師公會洪啟超常務理事、基隆市中醫師公會甘清良理事長、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劉德才理事長、高雄市中醫師公會陳福展理事長。

  林委員表示,因中醫公會內部之間意見不一,為充分讓各方都能表達意見,故安排本次的協調會。林委員強調,非中醫親自推拿絕對不可請領健保費,這是非常合理的;而衛生署顧慮民俗調理推拿若設置於中醫院,容易讓民眾誤以為是醫療行為,林委員表達贊成之意,但長久以來,從事民俗調理推拿者眾,若斷然讓他們離開中醫診所,生計勢必遭受影響,更將傷害無數的家庭。希望藉由本次機會,衛生署和業界能夠以理性的角度相互溝通,了解更多基層的聲音。

  中醫院所內是否可繼續設置民俗調理區問題,各界意見不一,本次會後作成幾點決議如下:

  (一)中醫院所內是否可繼續設置民俗調理區問題,各界意見不一,惟兼顧人情義理、醫療安全與法令規範,請衛生署針對現有中醫院所設有民俗調理服務之部門者,酌予兩年緩衝期,期滿後,中醫院所內不得設置民俗調理服務之部門。

  (二)中醫傷科輔助人員證照制度,因涉及教考用之整體配套,請衛生署邀集教育部、考選部、中醫師公會等民間團體、相關人原代表及學者專家,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提出解決方案,讓現行推拿從業人員有參與考證照的機會。

  (三)現行民俗調理推拿人員,請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與中醫師公會研議,是否可開設訓練課程,給予培訓,提升服務品質。

  (四)中醫傷科推拿之健保給付,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民俗調理人員之執行調理,不得申請健保給付。

6/3/2010 1:52:29 PM
主題
help
122.11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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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5/31/2010 10:07:06 AM
內容陳情 & help,please.

前言: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
......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立法委員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已向桃園地檢署呈遞申訴)。
案件(補充說明):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1)掩飾他人罪行。
(2)責任歸屬問題。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血手印一事(對方形跡敗露):
記得在許多年前,通說是兇嫌者,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時間,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當時之住所。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為鄰居黃先生,
警員臨行時問黃先生一句“是不是伊”,隔壁鄰居則回答“不是嘿勒啦”(就是不是本人所為的意思)。

**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敬請委員務必阻卻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使用電子技術侵擾本人!拜託再拜託!

草民 阿海 敬呈
2010/5/31
主題
HELP
114.32.211.*
留言人
阿海
5/29/2010 10:42:58 PM
內容陳情 & help,please.

前言: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
......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立法委員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已向桃園地檢署呈遞申訴)。
案件(補充說明):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1)掩飾他人罪行。
(2)責任歸屬問題。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血手印一事(對方形跡敗露):
記得在許多年前,通說是兇嫌者,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時間,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當時之住所。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為鄰居黃先生,
警員臨行時問黃先生一句“是不是伊”,隔壁鄰居則回答“不是嘿勒啦”。
**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敬請委員務必規勸(阻卻)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使用電子技術侵擾本人!拜託再拜託!

草民 阿海 敬呈
2010/5/29
主題
公務人員 退休法 修正草案
122.117.25.*
留言人
5/28/2010 8:36:40 AM
內容委員你好
請問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23條目前審議進度?二讀過了嗎?
主題
砂石車在路口迴轉的威脅!
111.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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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
5/26/2010 12:21:40 AM
內容板橋環河路往大觀路二段(上浮洲橋的引道)常常有"砂石車"在大觀路以及龍興街口 進行迴轉上橋的動作...

不僅造成很多危險的閃車景象外...地上也都會有大小不一的碎石塊,空氣污染更不在話下... 對於機車騎士是莫大的威脅!!!

希望可以幫幫忙...改善這種危險的情況.
感謝!!!
板主回覆
您好:

對於你所反映的問題,將立即反應給有關單位,以降低民眾安全疑慮!謝謝~


板橋服務處
5/31/2010 6:23:43 PM
主題
help
114.32.211.*
留言人
阿海
5/19/2010 10:27:01 AM
內容您好:

無論司法判決如何,敬請規勸對方(仁寶方面)終止區域性的、以電波("noise")製造混淆事實的惡劣行為。

無法"Over"? Why?‧‧‧?
無法"Over"? Why?‧‧‧!

*案件(補充說明):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1)掩飾他人罪行。
(2)責任歸屬問題。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血手印一事(對方形跡敗露):
記得在許多年前,通說是兇嫌者,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時間,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當時之住所。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為鄰居黃先生,
警員臨行時問黃先生一句“是不是伊”,隔壁鄰居則回答“不是嘿勒啦”。
**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無法"Over"? Why?‧‧‧?
無法"Over"? Why?‧‧‧!

阿海
2010/5/19
主題
陳情 & help,please.
114.32.211.*
留言人
阿海
5/17/2010 11:41:31 AM
內容陳情 & help,please.
前言: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
......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主旨: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儘速終止侵擾本人,拜託再拜託。
<<<敬請規勸對方終止侵擾及脅迫本人(使用對方之電子生產技術,在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混淆視聽、製造擾亂,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之"noise"。)>>>
立法委員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已向桃園地檢署呈遞申訴):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重點:讓義務役據點長能順利退伍。<<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軍方)
此事為責任歸屬問題,與本人無關,仁寶顯然報復無辜第三者。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歸納:血手印一事(有報警記錄)->兇嫌到劉家自投羅網(逮捕記錄)->一群義氣相挺的大學生因此而隕落->捏造事實之偽造文書->到近期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所為之侵擾......
**血手印一事(形跡敗露):
記得在許多年前,通說是兇嫌者,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時間,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當時之住所。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為鄰居黃先生,警員臨行時問黃先生一句“是不是伊”,隔壁鄰居則回答“不是嘿勒啦”。
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真相大白,但是對方的做為,實在是嚴重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對求職與新職廠方面,對方所造成的侵擾行為)。
敬請立法委員不以敝人只是一個卑微的草民,有能勸阻仁寶方面之邱系人士目前仍在進行的侵擾與脅迫本人的惡劣行為,並且不厭其煩的代為轉告對方,緣盡(因為勞雇關係早已消滅)!over!拜託再拜託。
草民 阿海(也就是對方所謂的關鍵證人!!!) 敬呈
2010/5/17
主題
請委員看看分類廣告
59.120.18.*
留言人
5/12/2010 3:32:20 AM
內容林委員您好 現在社會新聞 不外乎詐騙 還有地下錢莊 爆力討債 但不知委員有看過各大報的分類廣告嗎? 都是一些 收存款簿的 錢莊的廣告 難到不能好好的管管報社嗎 他們收了錢莊 詐騙集團的錢 難到 這沒有對價關係嗎 那報社是不是也是幫助詐欺 幫助重利呢?
是否可以請委員 好好的監督這些報社吧
主題
陳情 & help,please.
122.116.208.*
留言人
阿海
5/9/2010 6:25:11 PM
內容陳情 & help,please. (喊救命)
主旨: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儘速終止侵擾本人,拜託再拜託。
<<<敬請規勸對方終止侵擾及脅迫本人(使用對方之電子生產技術,在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混淆視聽、製造擾亂,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之"noise"。)
敬請立法委員不以敝人只是一個卑微的草民,有能勸阻仁寶方面之邱系人士目前仍在進行的侵擾與脅迫本人的惡劣行為,
並且不厭其煩的代為轉告對方,緣盡(因為勞雇關係早已消滅)!over!拜託再拜託。>>>
立法委員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運用電子科技技術混淆視聽、製造擾亂(桃園地區或更廣範圍),毀謗本人與諸多重大刑事案件相關一事,本人已針對對方的侵擾內容做出必要之釐清(已向桃園地檢署呈遞申訴):
1.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重點:讓義務役據點長(臺中下士林政融)能順利退伍。<<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軍方)
此事為責任歸屬問題,與本人無關,仁寶顯然報復無辜第三者。
2.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
歸納:血手印一事(有報警記錄)->兇嫌到劉家自投羅網(逮捕記錄)->一群義氣相挺的大學生因此而隕落->捏造事實之偽造文書->到近期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所為之侵擾......
**血手印一事(形跡敗露):
記得在許多年前,通說是兇嫌者,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時間,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當時之住所。
*隔日鄰居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報警處理為鄰居黃先生,
警員臨行時問黃先生一句“是不是伊”,隔壁鄰居則回答“不是嘿勒啦”。
............究竟是誰經常往來,誰不曾往來!有須要對決(?)那麼久嗎!
真相大白,
但是對方的做為,實在是嚴重危害本人的就業與生存(對求職與新職廠方面............對方所造成的侵擾行為)。
<<<敬請委員務必要求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儘速終止侵擾本人,拜託再拜託。>>>
草民 阿海(也就是對方所謂的關鍵證人!!!) 敬呈
2010/5/8
主題
0408意見
60.251.52.*
留言人
5/7/2010 4:38:28 PM
內容您好:4月8日所提事項經委員簽名以書面質詢
方式向行政院提出,後續狀況如何?請持續追
蹤為禱並請提供相關單位處理過程或決議;謝
謝。
板主回覆
內政部答覆:
因現行戶籍資訊系統尚無法呈現民眾之親屬關係,因此係由申請民眾自行檢附戶籍謄本,始得實施資產調查工作。為簡化是項工作,降低民眾負擔,內政部已召開相關會議,請縣市政府對於通過補助之個案應妥善建檔,自下一年度起(100年)複查個案應避免請民眾重複檢具戶籍謄本,增加負擔。惟新申請個案因仍須附相關資料,據以審核;另為簡化程序及便民考量,內政部戶政司已著手於戶政資訊系統建置親屬關連資訊,該項建置完成後,申請之新案即可由受理之行政機關查調,免由民眾提出戶籍謄本。
國會辦公室
5/10/2010 1:43: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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