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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主題
118.167.13.*
留言人
10/28/2011 12:25:07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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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特二號道路縣民大道出入口負擔之提案
210.242.157.*
留言人
10/25/2011 12:51:20 PM
內容林委員您好:

報載特二特二號道路縣民大道出入口嚴重塞車, 並回堵至縣民大道. 本人之前曾提改善建議案給新北市政府, 但回覆是 "不需要". 敬請委員幫忙向公路總局爭取. 當初建議文如下:

敬啟者:

目前施工中特二號道路在板橋四汴頭抽水站旁正興建出入口匝道,但僅設有 "北入南出" 的匝道,而沒有"南入北出" 的匝道。 茲建議加設 "南入北出" 的匝道,以分散板橋縣民大道的車流。想法如下:

1. 特二號道路的縣民大道出口,離縣民大道和南雅南路十字路口不遠。因該路口紅綠燈秒差時間很長,很容意造成出匝道車輛回堵至特二號道路,入匝道車輛回堵至縣民大道。

2. 縣民大道是新北市主要道路之ㄧ,交通流量本就很大。若加上台北市萬華區及新北市板橋區進出特二號道路上北二高的車流,很容易超出現民大道的容量而大塞車。

3. 若在該處增建 "南入北出" 的匝道,則可引導板橋長江路,中正路,及浮州大觀路以西等地區往土城交流道方向的車流,從此匝道上下特二號快速道路,可減輕縣民大道及縣民大道進出特二號道路匝道的負擔。

4. 四汴頭抽水站旁匝道距離縣民大道匝道距離約2公里,距離夠遠,之間的特二號快速道路不致於因上下匝道車輛變換車道影響車流。

5. 若等到通車後再增設, 不但費用增加, 且造成用路人不便.

梁聰明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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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廣告看板
59.112.194.*
留言人
10/19/2011 5:16:58 PM
內容位於中正路上(板橋國中對面)
面向新海橋
若欲刊登
請洽:0926-423-415 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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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4.136.*
留言人
10/12/2011 12:05:48 AM
內容悄悄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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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118.169.64.*
留言人
阿海
10/6/2011 10:06:39 AM
內容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非法公開庭” <2011.10.5 PM:5:00>:
前提:邱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者。
對方之意思表示:
只要有人舉證,命案的發生是因為另有主謀,那麼邱文甫的一切犯行都將是微罪不足以舉發,申訴者將構成毀謗罪。
問題點:
1.舉證:並非事實,而是虛偽之陳述,不實之公文書。
2.將來任何案件,只要能夠以任何形式之手段,足以讓司法人員屈服者,就可以枉顧事實,達到比照辦理之目的。

“非法公開庭”:
黃姓士兵一事,是國防軍事出問題;
劉宅官邸血案,是刑事案件;
貪污腐敗,是地方自治出問題;
食物中毒,人死在警察局,是警政單位出問題;
全是偽造文書,是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
眾所周知,發生劉宅官邸血案,是劉縣長任內,他底下的一群義子參謀之間的爾虞我詐所造成!
本人必須重申明白,本人的立場非常明確,就是以第三者之身份,要求兇手官員邱文甫必須立即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行為,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之是非恩怨。
既然邱文甫已經公開表示所有的人已經支持他了,那麼就請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邱淑娥女士、簡達諒先生、劉煌源、許志雄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公開闡釋主謀之意思表示為何?偽造文書陷害他人,在司法上所具備之合法性與必須性為何?對整個社會具有何種的意義與前瞻性?
對方之所犯下之一切罪行,竟然還可以全都露,恐怕真的是非常地有損龍德星神位之英靈了。
以上,敬告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
“一個主謀,一個兇手,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原來是:伊泥中有伊,伊泥中有伊;一個害伊落胎,一個害伊瀆職,兩個都是福建安溪人。

阿海
2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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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林鴻池立委幫我辦理
122.118.138.*
留言人
9/27/2011 10:18:22 PM
內容林鴻池立委您好,民眾我這次2012年全力的將我的票投給你們國民黨,但是我還是很關心台語文化發展,一直以來都很支持台灣本土這一塊,可以的話請你們國民黨所有立法委員,能夠全力的來支持台語,並且能夠盡早日的在立法院上來多多設法發聲,希望所有每一台電視台,能夠多一點台語節目製播,新聞台希望每一家,都能夠有台語新聞報導,希望所有每一家國語FM廣播電台,24小時時段只要每一小時只要一到,都能夠有台語歌的播出,給我們台灣偶像歌手們建議,音樂在出新專輯時,能夠多希望能夠多多朝著台語流行音樂的曲風,來多多發行新專輯出來,最後還是要在祝福國民黨總統能夠順利當選,也請林鴻池委員,能夠來多加強設法發聲,希望台語能夠順利的通過修正草案,這才是我要支持國民黨的尤來,最後請與我聯繫0937772631。
主題
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114.32.211.*
留言人
阿海
9/26/2011 1:04:41 PM
內容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9/26
主題
油價遭中油與台朔壟斷!!!
112.104.160.*
留言人
9/25/2011 4:50:50 PM
內容油價遭中油與台朔壟斷!!!


國內油價長時間遭中油壟斷

後來雖有台朔加入

但是卻依舊還是壟斷著

根本就不符合公平自由競爭的意義

因為國內油價就兩家供應商而言

根本就沒有價差

雖然台朔的漲/降價時間比中油晚了一個小時

但是漲/降價後與中油是同樣的一個牌價

這樣子讓消費者沒有選擇

也不符合自由競爭這樣子的一個公平原則

到最後倒楣的是全中華民國國民

與全部消費者的權益

可行辦法就是一定要有價差

不管中油與台朔哪家先行宣布調漲/降

後者如要跟進

調幅絕不能夠與先宣布的那家一樣

一定要有價差(3 ~ 5角)

讓全中華民國消費者決定要到哪家企業所屬的加油站加油
如此才能夠讓油價更加透明

也更加增進公平競爭的原則

也維護了全中華民國人民的權益

謝謝!!!
主題
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118.169.51.*
留言人
阿海
9/21/2011 11:05:08 AM
內容懇請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前言:
因為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就一直與同學不相往來,並且本人一直都是工廠的勞工,與劉宅官邸血案之諸多相關人士,更是不可能有來往,甚至是根本不認識對方,有許許多多的事情,其實全部都是根據對方之侵擾內容加以質問與判斷而得知一個所以然。包括“一名官員,兩名警察。”、“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食物中毒事件”、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若非對方說出,敝人又怎麼會知道這些事情!既然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危害本人之生活?因此,本人以親身之經歷,積極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就是誠屬必要之做為了。

“互動式辦案”;“非法公開庭”:
Question:根據對方的陳述,似乎就是“邱X官”把那一張逮捕到兇嫌的重要公文書銷掉,另外再做出不實的偽造文書對抗第三者的情形。
問題與探討:
根據對方之陳述:“為了報猛沃港的仇恨”;“為了5000元”,造成“台灣的法院只剩下建築物而已”,聽起來似乎就是命案與軍事頗有關聯,然而這樣的說詞明顯太過於輕率,讓人有“一言以蔽之”的感覺,事實上恐怕應該是包括貪污腐敗、爾虞我詐等諸多因素,才會導致命案的發生;說得比較現實一點,其實是林柏青與邱文甫兩者之間的心結很深、立場問題、並且是劉明賢參加在內的一場爾虞我詐的死亡劇場。後來可能是因為“Mother love you”的關係,也就是林柏青與邱文甫實際上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所以才會發生“邱X官”就把那一張逮捕到兇嫌的重要公文書銷掉,另外再做出不實的偽造文書對抗第三者的情形。由當時報紙刊登的相關報導(“小南門幫”與“桃園縣警界大風吹”),再再證明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只是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有刻意隱藏事實、危害第三者之狀況。
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就是既然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敝人又早就已經做出必要之陳述,我相信我真正是把事實交代得非常的清楚明瞭了,為何當初劉縣長任職期間,劉煌源、劉明賢、邱文甫、林柏青、蕭智仁,“3ㄟ參謀,2ㄟ顧門ㄟ”這5個人主要人等,以及裙帶關係的一票人等,仍要繼續爾虞我詐,間接危害到敝人之 job、living and free〔or life〕:A.為了拖延時間,劉煌源、劉明賢、邱文甫只是一直在公然演戲;B.或是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與公然毀謗,以攻為守的模糊戰略;C.“桃園熗靶。”
????

Question: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問題與探討: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A.因為我已經告知大家一項很重要的線索,就是監聽到的可疑電訊,至於是不是食物中毒,恐怕仍是要問你們才能明白了。為什麼“食物中毒有2次?”
B.另外,(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早在大約民國83年時,就有XX映管公司的人員去問明了。

評論:
對方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教育普及、知識水準很高的台灣人民,難道會聽不出來對方分明就是滿嘴的胡言亂語、公然無恥嗎!現代科技發達,就以科學的方法去做鑑定,法律嚴明的台灣社會,就以智慧與理性去探查人事上的問題癥結之所在,並且崇法務實,事件的本體其實不難以詳查明白,奈何要藉以侵害台灣人民長達數年之久,徒增怨懟!
評論:
如果您是雄心壯志、企圖雄圖霸業的劉縣長,您會怎麼做呢?是不是得先拉攏那一票的人等,又是用什麼去拉攏他們呢?同樣的道理,邱文甫若想要脫罪,並且實現建立理想國的偉大夢想,是不是得先利用牽連甚廣的裙帶關係,暨解決掉關鍵證人呢!〔“有那一段的就是主謀!”〕
評論:
綜觀全部,除了邱文甫為了他所為之“全是偽證”,用以攻為守的模糊戰略繼續為害敝人的生活之外,吾人以為,劉煌源的做為亦不無令人質疑之處,因為我相信我真正是早就已經非常坦誠地將事情與敝人之立場陳述得非常的清楚明白了,為何對方仍是不肯“Over”,劉煌源的策略無非是將計就計,利用敝人與邱文甫立場不同的狀況,達成所謂的“互相毀滅”之效果。“既然你是被害人家屬〔劉煌源〕,為什麼不提告。”吾人亦以為,法理上本當如此,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9/21
主題
衛生署醫審會鑑定不公
123.0.52.*
留言人
9/21/2011 1:21:10 AM
內容委員好:
請問衛生署醫審會委員鑑定不公!未將病歷詳閱就做出不實鑑定報告!請問他?這樣沒刑責嗎?要如何申訴!請 委員 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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