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主題 | 故宮放任攝影、有損毀古物之嫌 124.1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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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容 | 事情經過實在簡單,但背後所顯示的問題不單純。包括預算執行、人員訓練、專業度全都有問題。 事情如下:
2015年1月9日下午,國立故宮博物院在舉行記者會介紹新年的展覽後,開放記者進入展覽室攝影,據說故宮人員有要求記者不要使用閃光燈。
大約下午4點鐘時,在故宮的202展間和212展間的宋朝魚藻圖和群魚戲荇圖有記者把紅色燈光打在宋朝近千年的古畫上面,然後照相。
當場我與鳳凰衛視的記者起衝突,因為展覽室限制光線就是為了保護古代文物。 鳳凰衛視記者當場回嗆:『故宮同意的;沒有打白色閃光燈啊;是故宮自己要宣傳的;我們有特權』
想想也對,故宮人員當時站在旁邊,眼看著他們打燈沒有反應。所以我當場詢問故宮人員,為何允許照相、攝影(當時在場記者多人,有的攝影有的照相)。故宮人員的回答與鳳凰衛視的人員一致:上面交代的;允許攝影;你沒看到他們都有穿背心嗎?(鳳凰衛視的人沒穿背心)
同時當場我也建議記者:可以只拍看板,展場人群動線等等,不要對著宋朝古畫拍好嗎? 故宮人員馬上告訴我:他們有授權的,我們只是執行而已。
再詢問有關古物保存的問題;故宮人員回答:這是有授權的,所以他們可以拍攝,上面的人授權的。
我的問題是:
1. 誰授權的?如果是金錢授權,那是不是以後所有人只要付錢,把白色閃光燈關掉,就可以在故宮裡面隨便對著任何古物照相。尤其是書畫?那我也要拍啊!陸客也要拍!需不需要把這則消息PO到微博上面?增加觀光收入。
2. 如果是“權貴”授權,是誰可以如此踐踏故宮文物?
3. 有人很好意地告訴我,紅色燈光對古畫的損害較小啦!是不是打2次紅色燈光造成的損害等於打1次白色燈光?還是打10次紅色燈光造成的損害等於打1次白色燈光? 是這樣區分的嗎? 什麼叫做“造成的損害比較小”?
4. 故宮在前幾年花大把銀子把故宮的藏品數位化。 據說已經執行完畢且執行得非常徹底,已經全面數位化了。 但是這次展覽為了宣傳卻“無法提供”記者數位化影像;反而要記者到展場裡面自己在昏暗的燈光下拍攝不清楚的展品相片(或攝像),為什麼? 故宮是否真正確實執行數位化,還是把錢挪移它用? 監察院管不管得到故宮? 預算是怎麼花的? 為何執行完畢的預算卻提不出成果? 當初數位化的目的講的冠冕堂皇,現在呢? 錢用到哪去了?
5. 故宮的人員不具備基本知識。 在202展間,有一位女記者對著宋朝范安仁的圖連閃兩次紅色燈光,站在她旁邊講解的故宮導覽員還很好心的問她:「看不清楚嗎?望遠鏡借你。」 不知這位人員怎麼能當故宮的解說員,還帶著記者到處參觀。 如果連故宮的人員對古物的態度都是如此,怎能要求記者“愛惜”古物?
在212展間的故宮人員也是如此,拼命咬定:上面授權的。 不想辦法解決就在他面前發生的『會導致古物受損的行為』,而只希望我能閉嘴離開裝作沒事發生。 反正這種損害當場看不出來嘛! 這樣的『專業素養』就是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工作的人員所需具備的嗎? 當時在場與我對談的有多位故宮的正式工作人員、展場管理員(那位好像是主任)與公關,可不是舉著牌子的現場秩序維護人員,也不是替代役男。 這些人相信都是高分考試進去,具有高學歷高專業知識;但不具備對文物的喜愛及熱忱。 所以當看到這些事情時,“上面有授權”就解決了。
當天在展場就已經填寫意見書交給故宮;並且在回家後3天內分別發送訊息給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以及總統府;均未獲回應。只好轉發給委員您,希望能對古物保存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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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司法書信2014.10.2〕 220.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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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人 | 林清海 11/14/2014 10:59:1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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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10.2〕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7年前就可以破案了,不是嗎?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不要繼續執迷不悟了,罪行都已經被公佈出來了,趕快放下武器,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戶外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一陣喧嘩的聲音伴隨著槍響的聲音,就是當時案發的情形。”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結論:
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的殺人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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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容 | 食安基金與食品檢測
我國目前食安法內所謂自主管理, 由不到一年出現兩次重大食安風暴與危機可見自主管理由食品生產業主自主管理與自行檢測根本行不通且完全無法落實.其實我國食安問題除了油以外.生鮮食品也有很大問題,例如我家曾自大賣場買過一塊豬肝,買回來打開居然是臭的.
故食安法修法應除去自主管理,食品檢測須完全勒令委外由公正第三單位法人執行.所需檢測儀器設備,檢測耗材.儀器維修,檢測實驗室租用與檢測人員薪資等費用由食品生產業者勒令出資成立食安基金支付,食安基金由政府專款專戶管理.但為防止食品生產業者干擾或捏造不實檢測結果. 食品生產業者除出資外, 完全不準介入食品檢測實驗室作業
食品檢測實驗室作業應由公正第三單位法人,聘請食品營養系,且具食品檢測執照之人員執行.且須為常態全面性連續檢測
例如應執行到站檢測,即食品送入超商,便利商店,大賣場前皆須高比例抽樣檢測
此到站檢測之重要性為食品送入販賣地點即上架販賣,與國民健康直接相關.例如有到期問題之生鮮食品.其到期時間即須由到站檢測確認.如到期時間太長則可由到站檢測重新標示到期時間
以上由食安基金資助之檢測作業,檢驗項目與檢測標準需較目前廣泛,例如油品不能只測酸價,酸價為三甘油脂(油品)中之三個脂肪酸因油品劣化脫離甘油而形成之酸類增加值.但如經高溫油炸後之廢食用油,其顏色都會變黑.所以除酸價以及發霉所產生之黃菊毒素外.應有其他有害物質.故若能成立食安基金做全面常態廣泛性檢測,而不是目前發現問題才亡羊補牢檢測.應聘請專家學者重新訂定我國食品檢驗項目與檢測標準
台大化工博士
桂至剛
敬上
食安法應有之罰則
食品安全事關我國全民健康
故皆須從嚴處罰,最高刑責應訂為
勒令停業,沒收所有資產,資產由法院或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標售,如頂新之台北101帝寶,味全位於台北市新北市土地等資產,皆為為台灣北區地王級資產,且非空地,即可高價標售
因其已犯蓄意致全國國民生病傷害甚至死亡之罪
故應加處
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刑責
以期殺一儆百
使食品業者無意再犯
台大化工博士
桂至剛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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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司法書信2014.10.2〕 220.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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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人 | 林清海 10/4/2014 8:18:3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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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10.2〕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7年前就可以破案了,不是嗎?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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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戶外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的殺人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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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司法書信2014.8.5〕 220.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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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人 | 林清海 9/30/2014 9:11:5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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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8.5〕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的殺人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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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司法書信2014.8.5〕 220.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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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人 | 〔司法書信2014.8.5〕 9/17/2014 9:32:0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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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8.5〕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鐳射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17年前要破案也已經是指日可待的事情了,不是嗎?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鐳射武器”、“太空武器”〕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8.5〕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的殺人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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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司法書信2014.8.5〕 220.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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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人 | 〔司法書信2014.8.5〕 8/27/2014 9:56:2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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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8.5〕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慶功宴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一陣的喧嘩與尖叫聲,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都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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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司法書信2014.8.5〕 220.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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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人 | 〔司法書信2014.8.5〕 8/14/2014 9:10:4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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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8.5〕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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